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宏俊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宏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宏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
02年5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5月23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2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