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52號
KSDM,114,聲,952,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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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家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家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刑黃家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
 ㈡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相關說明: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㈡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1.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
  2.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㈢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
 ㈣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及
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㈤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
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
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符合上開規定:
  1.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
表編號1至28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各該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2.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28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
判決確定日前所為。
  3.是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
  1.受刑人所犯為竊盜(竊取金或信用卡,2罪),及持同一
竊得信用卡盜刷所為之詐欺取財(19罪)、詐欺得利(7
罪)等罪,前後兩者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情節,尚有不
同;
  2.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受刑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
  3.本院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函予受刑人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經向其戶籍地桃園市○○區○○路000號1
1樓送達,由其受僱人即陸光新城B區管理委員會代為簽收
,其迄未回覆等節,有本院函、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
表等在卷可佐。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內部性界限拘束:
  1.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簡字第5098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有該判決 及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  2.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 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 之拘束,併此指明。   
 ㈣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 明,仍應由本院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 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 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得利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2/19 112/3/19 20時37分前某日某時 112/3/29 112/3/1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48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21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日期 112/10/25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21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29 114/2/4 114/2/4 11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6657號(入監執行完畢)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625號(尚未執行) 編號2至28部分,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編號 5 6 7 8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3/21 112/3/21 112/3/22 112/3/2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日期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2/4 114/2/4 114/2/4 11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3/22 112/3/23 112/3/23 112/3/2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日期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2/4 114/2/4 114/2/4 11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編號 13 14 15 16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3/23 112/3/23 112/3/24 112/3/2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日期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2/4 114/2/4 114/2/4 11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編號 17 18 19 20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3/26 112/3/26 112/3/27 112/3/2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日期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2/4 114/2/4 114/2/4 11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編號 21 22 23 24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3/28 112/3/28 112/3/22 112/3/2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日期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2/4 114/2/4 114/2/4 11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編號 25 26 27 28 罪名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3/23 112/3/24 112/3/26 112/3/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日期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113/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2/4 114/2/4 114/2/4 11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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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