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46號
KSDM,114,聲,74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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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劉宸皓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助字第1028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
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宸皓(下稱受刑人)前因傷害
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12年度
簡字第1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拘役50日確定,該案
件嗣於民國113年6月8日確定,嗣分別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有期徒刑部分核發113年執字360
9號執行指揮書、拘役部分核發113年執字3610號執行指揮書
,並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
行,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即據此核發113年度執助字第1028號
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判決、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
執助字第1028號案卷無訛。是聲明異議意旨所稱高雄地檢署
113年度執助字第1028號案件所據以執行者,係屏東地院112
年度簡字第1800號判決,並非本院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受
刑人欲聲明異議,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屏東地院為之,
受刑人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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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