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
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
民國113年1月24日之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
日期及曾定應執行刑等情均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裁判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本
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
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不得超過
12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
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拘役23
0日【計算式:120日+55日+55日=230日】,然不得超過120
日);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罪質不同,併參以上開
6罪犯罪時間介於112年5月至同年11月間,各罪之間隔時間
甚短,其上開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敵對態度及對於社會整
體之危害程度,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以及受
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
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受刑人陳韋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過失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0.19 112.5.9 112.8.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075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32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35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43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314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4號 判決日期 112.12.25 113.2.6 113.3.1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43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314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24 113.3.13 113.4.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5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0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0.25-112.10.26 112.10.20 112.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92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29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9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075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894號 113年度簡字第3874號 判決日期 113.5.28 113.9.4 113.11.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075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894號 113年度簡字第38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6.27 113.10.9 114.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8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62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51號 編號1至4曾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