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盛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盛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曾盛昌辯解之理由,除證
據部分「傷勢照片2張」更正為「傷勢照片4張」,並補充「
高雄市復興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刑法之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
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妨害公務員
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仍屬單純一罪。再被告先後傷害告
訴人陳志遠、吳文龍(下稱告訴人2人)之行為,顯係基於
同一不滿警方前來執行職務之動機,且於相當密切接近之時
間、同一地點所為,先後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始屬合
理,是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2人之身體法益、妨害公務
執行,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傷害罪處斷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
之公務員,竟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率爾對執法員警施暴
,妨害公務之執行,及漠視國家公權力,又其徒手攻擊員警
,造成告訴人2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所為
實屬不該;又考量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
2人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有竊盜等前科之素行(見卷
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2人
所受傷勢之程度、被告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體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蔡佩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9號 被 告 曾盛昌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盛昌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13時31分許,未經址設高雄市○ 鎮區○○○路0000號「一品花園社區」有管領力之人同意即擅 自進入該社區中庭(侵入住宅部分未經告訴),警方獲報遂前 往處理,詎曾盛昌竟因不滿警方前來執行職務,明知陳志遠 、吳文龍均身著警察制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仍基 於傷害、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攻擊陳志遠、吳文龍,致陳 志遠受有左上唇擦挫傷、吳文龍受有右手食指擦挫傷之傷害 ,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陳志遠、吳文龍執行公務。二、案經陳志遠、吳文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曾盛昌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是警察一來 就對我揮拳還噴辣椒水,我才回手等語。惟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告訴人即員警陳志遠、吳文龍以113年12月14日職務報 告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即一品花園社區保全王俊平、張禧隆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密錄器畫面截圖8張、傷 勢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再者,被告雖以前詞置辨,然觀 之警方密錄器畫面可知,係被告先行出手攻擊告訴人2人, 告訴人2人始上前壓制被告,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 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同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係妨害國家公 務執行,而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非侵害個人法益,故被告 雖於上開時、地同時施強暴於在場2名員警,仍屬單純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傷害告訴人陳志遠、吳文龍,係以一行 為觸犯2個傷害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傷害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為妨害公務執行與傷害犯行,為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謝長夏 檢 察 官 蔡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