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572號
KSDM,114,簡,572,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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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佳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撤緩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黑色腳踏車」
更正為「綠色腳踏車」;證據部分「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自白」更正為「被告甲○○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告訴人羅○易」更正為「被害人羅○易」,並補充「調
解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另被害人羅○易於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固為未滿18歲
之少年,然卷內尚無充足事證足認被告明知被害人之年紀猶
下手行竊,故本件並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且為智
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並理解任意攫取他人財物為法所
不許,卻仍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徒手竊取附件所示之財物
,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
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業經合法發還
被害人領回,並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新臺幣1500元,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5、75至
76頁),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填補;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種類及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
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
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領有輕
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37頁),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
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竊得之綠色腳踏車1輛,核屬其犯罪所得,惟既已 發還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3號  被   告 甲○○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10時10分許,徒步行經高雄市○○區○ ○○路00號○○中學前,見羅○易(00年0月生,未成年)所有之黑 色腳踏車1輛(價值新臺幣5,000元)停放在該處人行道上且 未上鎖,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輛腳踏車得手並騎乘離去,其後復將該車 棄置在苓雅區四維三路72號前。嗣因羅○易發覺遭竊而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上情,並扣 得該輛腳踏車(已發還予羅○易)。
二、案經羅○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羅○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四)遭竊腳踏車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影片光碟等。(五)綜上,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二)至被告行為時,告訴人羅○易固為少年,惟衡情一般人無法單 從竊盜之標的知悉該物之所有人或管領人之年齡,則被告行為 時應無成年人對少年犯罪之認知與意欲,尚不得遽以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成年 人對少年故意犯竊盜罪相繩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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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