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9號
KSDM,114,簡,39,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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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25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祥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
貳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7行「於不詳時
間…K盤1個」補充更正為『於不詳時間、地點,向通訊軟體暱
稱「我忘了」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2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6.364公克)後而非法持有之』
;證據部分「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874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更正為「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13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4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並補充「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4年5月10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919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本院卷第
29頁)」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曾祥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雖供稱其毒品來
源為通訊軟體暱稱「我忘了」之人(見偵卷第68頁),但未
提供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無相關通訊紀錄
可以佐證,自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而無從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7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遑論就
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
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
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非法持有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6.36
4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除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
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其持有期間之久
暫,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暨自本件
行為時起回溯之5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6.364公克(鑑定結果 及說明詳如附表所示)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 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449號、114年5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919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01頁,本院卷 第29頁)存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2包既檢出上 述毒品成分及純質淨重合計逾5公克之結果,自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2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則不另宣告沒收。末本件其餘扣案物品,核與被 告本件犯行無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復未聲請諭知沒收 或沒收銷燬,爰不於本件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備註 1 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3.412公克,檢驗前淨重3.116公克,檢驗後淨重3.100公克,純度約82.76%,驗前純質淨重約2.57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9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本院卷第29頁) 2 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5.088公克,檢驗前淨重4.796公克,檢驗後淨重4.779公克,純度約78.91%,驗前純質淨重約3.78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4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01頁)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670號  被   告 曾祥瑋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吳曉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祥瑋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 管之第三級毒品,且不得無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前 毛重分別為;3.3公克、5.0公克,單包純度約  78.91%,經計算檢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3.785公克、2.60公 克)、K盤1個。嗣於民國113年8月8日11時許,在高雄市鳳 山區新富路399巷五甲社區公園內,為警因另案詐欺案件之 現行犯逮捕,並經警附帶搜索,扣得上開愷他命2包,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祥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874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前開毒品2包、現場暨扣 案物照片共7張在卷可憑,是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之2包,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之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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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