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257號
KSDM,114,簡,1257,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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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淑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淑娟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鐘淑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 益,所為實值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態度,且於附件犯罪事 實欄一㈡竊得之商品,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洪淑倩領回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9頁),犯罪 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次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 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之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暨衡酌前揭犯罪類型、犯罪相隔時間等情 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四、被告所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物,核屬其犯罪所 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物 ,為其犯罪所得,惟既均已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 鐘淑娟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古早味三顆蔥麵包」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 鐘淑娟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694號  被   告 鐘淑娟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淑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為下列 犯行:
 ㈠於民國114年2月24日8時49分許,至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鳳山分公司(下稱鳳山家樂福商場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古早味三顆蔥麵包」1包 (價值新臺幣24元),得手後隨即於店內衛浴用品區開封食 用,後未經結帳即離去。
 ㈡於114年2月27日14時17分許,至鳳山家樂福商場內,徒手竊 取店內貨架上之「古早味三顆蔥麵包」1包,得手後隨即於 店內衛浴用品區開封欲食用,然經店內員工察覺而出聲制止 ,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鳳山家樂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淑娟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洪淑倩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每日損失紀錄 表、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應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鐘淑娟就前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經被告食用、未扣案之麵包1包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 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駱 思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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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