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嘉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刑事警察局辦理濫用藥
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更正為「刑事警察局辦理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嘉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0
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11年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21號、第885號、第1038號、
第1251號、第1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在偵查機關尚無具
體事證懷疑其有犯罪前,坦承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
接受裁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頁)
,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被告於警詢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綽號「阿祥」之人等語
(見毒偵卷第5頁),然其未提供「阿祥」之真實姓名、年
籍資料等足資辨別之特徵,復無相關聯絡方式可供偵辦,自
難認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
來源」之要件,而無從依該法條規定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
、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
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
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
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如法院前案
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
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931號 被 告 陳嘉榮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嘉榮前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7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 21、885、1038、1251、1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 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之113年6月20日22時許,在高雄市 小港區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 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其於113年6月21日3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
0號1樓,因涉竊盜案件遭通緝為警查獲,經帶同回警局於同 日5時0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嘉榮對於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坦承不諱,再被告尿 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 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 -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及刑事警察局 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施用毒品犯嫌足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