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14年度,1號
KSDM,114,智簡附民,1,202505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 SE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邱聖
被 告 李書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智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因後續兩造調解成立,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1/1頁


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