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浚穎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82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與被告之意見後,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浚穎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
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楊浚穎前因友人介紹而結識王珮琪,其明知無替人催討債務
之真意或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恐
嚇取財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1年4月19日起至同年12月1日
止,以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方式向王珮琪訛稱:伊能委託友
人代為催討債務人陳人豪、歐玉龍所積欠新臺幣(下同)25
萬元、385萬元債務,惟須支付走路工、佣金、紅包等費用
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而應楊浚穎之要求,陸續於附表所
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嗣因王珮琪屢向
楊浚穎催討已代收欠款未果,楊浚穎乃以附表編號14所示方
式,恫嚇王珮琪藉此強索7萬元走路工費用,致令王珮琪因
此心生畏懼,惟王珮琪察覺有異,而未交付款項,楊浚穎之
犯行因而未遂。
二、案經王珮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楊浚穎(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易字卷第73、9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珮琪於警詢及
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警卷第11頁至第20頁;他卷第13頁至第1
5頁、第193頁至第197頁),並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23頁至第25頁)、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27頁至第35頁)、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47、48頁)、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警卷第49頁)、電話報案紀錄(他卷第255頁)、
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他卷第23頁至第157頁)、告訴人匯
款手機資料截圖(他卷第169頁至第179頁)等件各1份可佐,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於本件對告訴人所為上開詐欺取
財及恐嚇取財行為,乃基於取得同一被害人款項之相同目的
,在密接時間、地點先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
獨立性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
財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本件被告所犯恐嚇取財
行為止於未遂,本院考量被告乃未遂犯,與既遂犯所生損害
仍有差異,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錢財,
於獲悉告訴人有催討債務之需要後,竟假藉得以代為追討之
名義,接續對告訴人施以詐術,詐得告訴人交付財物,復於
告訴人心生懷疑質問時,再對告訴人施以恫嚇欲令其再度交
付款項,被告於本件所為,不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尚
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對生命、身體安全感受到威脅,被告所
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然迄
今返還告訴人其所詐得之款項,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
調解,並表示出監後再與告訴人洽商賠償事宜之犯後態度,
以及被告本件所犯之罪乃詐欺及恐嚇取財兩罪,詐欺部分已
詐得25萬3,100元,恐嚇取財部分止於未遂之犯罪情節,兼
衡被告除本件外,尚有其他為法院判決有罪之素行紀錄,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再考量被告之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之學歷、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
切情狀(基於個人隱私,爰不細列,詳如易字卷第95頁),
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沒收:
被告為附表編號1至13所示行為而取得告訴人交付之25萬3,1 00元(計算式:4,000元+3,000元+10,000元+5,000元+4,000 元+11,000元+2,000元+8,000元+3,600元+2,500元+80,000元 +20,000元+100,000元=253,100元),為其於本件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取款名義 1 111年4月19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稱欲與友人北上收取債務,需支付交通費、餐費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4月19日11時27分 4,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走路工 2 111年4月22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稱欲與友人至歐玉龍住處附近發送向討債傳單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4月22日15時25分 3,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走路工 3 111年5月5日至6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稱欲收取向陳人豪催討債務之走路工費用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9時22分 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走路工 4 111年6月5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稱欲帶人至大寮飛靶射擊場與歐玉龍商討債務,需支付5000元予協助討債之人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6月5日15時24分 5,000元 中華郵政佳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走路工 5 111年6月15日 先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王珮琪借款4000元,王珮琪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6月15日22時25分 4,000元 同上 走路工 (原為借款,後與下一筆合併計算為15000元走路工費用,藉此抵償) 6 111年7月15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稱:與公司人員北上至桃園要求陳人豪簽立本票,需支付15000元費用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同意以上開4000元債權抵付,並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7月15日10時37分 11,000元 同上 走路工 (與上一筆借款合併計算為15000元) 7 111年7月19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王珮琪索取聯繫討債集團代為催收債務之紅包2,000元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0時4分 2,000元 同上 紅包 8 111年7月21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稱伊先行代墊8000元予「385公司」,委託該公司向歐玉龍催討債務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7月22日16時47分 8,000元 同上 走路工 9 111年7月26日至27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稱欲收取委託他人代為向歐玉龍討債之居間紅包費用3,600元云云,並傳送以「歐玉龍」名義簽立之不實保管條取信王珮琪,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7月28日12時1分 3,600元 同上 紅包 10 111年7月29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稱多次前往高雄協助催討債務,每趟500元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7月29日18時3分 2,500元 同上 走路工 11 111年10月12日至13日 透過微信通訊軟體,佯稱:歐玉龍已支付70萬元予公司,由公司開立70萬元支票予王珮琪,惟需先支付佣金8萬元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3日21時31分 80,000元 同上 佣金 12 111年10月17日 於左列時間透過微信通訊軟體,佯稱:支付給公司的佣金為10萬元,上次僅匯8萬元,餘款2萬元由伊墊付,因伊女友發現生氣,需補匯2萬元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8日5時51分 20,000元 同上 佣金 13 111年10月23日至26日 透過微信通訊軟體,佯稱:已將公司開立之70萬元支票交給殯儀館大華二館云云,經王珮琪回覆未收到上開支票後,復佯稱:公司需重新開立100萬元面額支票,惟需另行支付佣金10萬元云云,致王珮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付右列款項至楊浚穎名下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6日19時13分 100,000元 同上 佣金 14 111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1日 嗣因王珮琪持未收到100萬元面額支票,屢次向楊浚穎催討,楊浚穎於左列時間透過微信、臉書通訊軟體,恫稱:「我自己的辛苦費3萬元麻煩給我,我要算清楚,往後你跟我沒有任何關係金額跟交集,台北震宏集團小光你去找他,要告要砍你自己看著辦,不要拖我出來,我也不會出庭出面」、「不對,應該要跟你收50000就這樣,不多不少剛剛好 明天錢進來後我跟你無任何關係,沒進來沒關係,我會叫人去收」、「我會叫人去跟你收」、「沒看到,我會請人去找你」、「錢馬上打去我大哥那邊」、「不要廢話我大哥叫我們在高雄守著」、「我大哥等等會南下」、「我現在好好跟你說 別等我老闆下來就真的抱歉了」、「我們拿他的錢替他做事 我只能說他下來我們就不會跟你好好說了...」、「他最近剛上任堂主很多事情,再麻煩你了」、「已經提前告知了,我們現在好聲好氣,如果你選擇裝瘋賣傻真的就對不住了,我等等會回報給老闆,請保重」、「老闆的回應是等你到12:20超過沒7萬免談,後續的事情請自行負責」、「他最近剛上任火氣很大,請你自行保重」、「我們早上高雄殯儀館見,是你讓我們難做,別怪我們無情」、「是你的行為徹底惹怒了老闆,還要斷你的路很簡單」、「你是第一個成為被他斷路的人」、「老闆說你自己保重」、「老闆最後交代他會讓你連哭都哭不出來」、「70000一樣照收」、「老闆說明天早上要看到東西,叫我們先撤,你真的很好運,換成別人你就被我們帶走了,自己好好珍惜老闆給你的機會,相信我不會再有機會了,明早9:00請準時入帳,未入帳我們很快就見面了」、「老闆希望你記清楚機會是給人的,不要玩他,不然我看你會先被玩死」、「不要拿頭髮試火」、「四海的我都照會過了」、「四海的說,叫我去處理,他們不會干涉...」、「有人會問你爸看看要怎麼處理」、「放心我們不會對你家人怎樣」、「你他媽就是太白目 我直接找你爸跟你弟弟談」等語,以此恐嚇方式欲向王珮琪索取7萬元走路工費用,因王珮琪已多次匯付款項卻未能順利收回欠款察覺有異,而未能得逞。 無 無 無 走路工 合計 25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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