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8號
KSDM,114,易,18,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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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盛憶


居高雄市○○區○○路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與告訴人乙○○為夫妻,其間具有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對告
訴人實施家庭暴力,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
2年10月11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51號核發民事暫時保
護令(下稱本案暫時保護令),復於113年1月18日以112年
度家護字第259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通常保護
令),令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
之行為,有效期間為1年。詎被告明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
容,仍於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密集傳送附表
所示LINE訊息與告訴人,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因認被告涉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
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另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
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
中供述、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手機LINE擷圖畫面、本案暫
時保護令裁定、本案通常保護令裁定、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
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
附表的LINE對話是我兒子傳送的,不是我傳的,告訴人於核
發保護令前就一直在刺激我,對我父母也很不禮貌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被告因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前經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核發本案暫時保護令,及本案通常
保護令,均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告訴人
為騷擾之行為等節,業據告訴人於警詢證述在卷(見警卷第
7至9頁),並有本案暫時保護令裁定及本案通常保護令裁定
(見警卷第15頁、偵卷第25至27頁)在卷可佐,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見偵卷第3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附表所示對話係由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一節:
 ⒈觀諸附表所示對話,係被告於偵訊時當庭提供其個人手機予
檢察官翻拍等節,業據被告之偵訊筆錄記載明確(見偵卷第
40頁),且觀諸附表所示對話內容(見偵卷第41至95頁),
均係關於傳送訊息之人跟告訴人關於保護令訴訟程序之過程
、要求告訴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搬離住處、談論告訴人
之女兒扶養事宜等事項,而上開內容倘非親身經歷訴訟程序
過程,並身為告訴人配偶之被告,顯難為如此之訊息內容,
是附表所示對話為被告傳送予告訴人,自可認定。
 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觀諸證人即被告之子甲○○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附表所示LINE對話內容只有一小部分是我拿被告的
手機傳送,其他是被告傳送的,其中附表編號1⑴①及②、⑼①、
⑽⑥至⑧、⑿⑥至⑧、⒂⑤及⑦、⒃②及④的訊息是我傳的等語(見本院
卷第61至64頁),已難認被告所述實在。復觀諸證人證述由
其所傳送之訊息內容,包括表明不抗告(附表編號1⑴①)、
對告訴人提告偽證罪(附表編號1⑴①)、要求告訴人搬離住
處,住處承租人是被告(附表編號1⑴②)、要求告訴人離婚
若不離婚就不要簽了(⑼①)等內容,均係被告與告訴人關於
保護令訴訟過程、婚姻問題等事項爭執,已難想像未實際經
歷全部過程之被告之子自行對其母親即告訴人為如此之訊息
,復觀諸證人於同次庭訊亦證稱:我不知道當時住的房子
誰承租的,後來我有跟被告一起去找房東,改承租人的名字
,我也沒有跟告訴人說你們要不要離婚,當時告訴人訊息有
跟我說要簽的事,我就有跟她講要簽就趕快來簽等語,則證
人既知悉被告與告訴人住處承租人已改為被告,當無可能向
告訴人表明「這間房子的合法承租人是我」等語,足徵證人
證稱其中附表編號1⑴①及②、⑼①、⑽⑥至⑧、⑿⑥至⑧、⒂⑤及⑦、⒃②
及④的訊息是我傳的等語,是否可信,顯非無疑。
 ⒊從而,附表所示對話係由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一節,堪可認定

 ㈢附表所示被告傳送與告訴人之訊息,是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
法所指之「騷擾行為」:
 ⒈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騷擾行為,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
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同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由此可知,家庭暴力防治法中
對於騷擾行為的規範,並非僅僅局限於傳統的暴力行為,而
是將騷擾行為視為一種潛在的威脅,這種威脅不僅僅表現在
物理層面,也可能是心理上的。本罪目的既要確保對受害者
的實質保護,也要防止更嚴重的暴力行為發生,進而保障家
庭和社會的和諧與安全。又違反本規定而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即屬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61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
。而揆諸本罪之最高刑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謂不
重,且由該法文義可以得知,僅僅是不愉快或討厭的行為尚
不足以構成騷擾罪,只有當行為達到使人產生恐懼、不安或
壓力的程度,並且影響了受保護人的身心狀態時,方才會被
認為具備了侵害的條件。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騷擾行為
,其重點並不僅僅在於行為本身,而是行為所引發的心理影
響以及其對受害者的壓力是否達到法定的侵害程度。又此騷
擾行為既成為刑法之客觀構成要件之一部,是就是否構成騷
擾行為之認定,自非僅憑受保護令保護之人主觀上之好惡即
可認定,應以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同受其他一般人亦認定
為騷擾行為,方屬本罪處罰之範圍。否則本罪是否構成,係
取決於受保護令保護之人之主觀好惡,將使本罪之構成要件
成為浮動狀態,自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之基本要求。
 ⒉查本案通常保護令並未禁止被告與告訴人聯繫、接觸或通話
,是僅憑被告以發送前揭附表所示LINE訊息之方式與告訴人
聯繫或對話之客觀舉止,尚不得逕認即係違反保護令之行為
。雖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告訴人於113年1月18日開完庭之
後有傳送訊息給我,要求我離開房間,警告我趕快把房間的
東西清空,否則他一天會丟一袋我的行李,造成我精神壓力
等語(警卷第7至9頁)。然觀諸附表所示之LINE訊息,起初
係被告向告訴人表示其不會提抗告,要求告訴人於18日17時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雙方談論女兒之親權行使要歸屬
告訴人或被告,並要求告訴人於1月底前將告訴人放在被告
住處內物品帶走,嗣於告訴人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後,
2人再次就何時辦理離婚,及被告要求告訴人盡快搬離住處
、否則會清空告訴人物品等事項有所爭執,過程中被告曾傳
送以大型束口袋打包之內容不詳的行李照片1張,並稱「看
這邊還有沒有妳需要的 沒有我就一天清一袋」等語。是附
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實係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通常保護令核
發程序完畢當日,針對雙方保護令訴訟過程,以及本案通常
保護令核發後雙方無法再維持婚姻關係,討論離婚、女兒之
親權行使歸屬及要求告訴人盡快搬離住處等內容,過程中亦
見告訴人對於被告之陳述,均有所回應,縱然被告為要求告
訴人盡快搬離住處之措辭稍有過於激動之處,惟對於民事保
護令之相對人與被害人而言,就彼此長年婚姻或親密關係所
生之糾結與困境、日後與未成年子女之互動與調和、彼此間
生活、工作之調整與釐清等事項,本需相當期間,或能解決
既有問題繼續共同生活,或選擇好聚好散、各得其所,於此
磨合期間,自難強求彼此間均能以心平氣和、兩不相怨之方
式進行互動聯絡,此觀告訴人於訊息中亦傳送「放心,離婚
後這輩子我們不再有關係,你是你、我是我,記得下輩子也
請你繞道而行」等語,實見告訴人與被告雙方親密關係已失
去互信基礎,是被告之措辭雖稍有過於激動之處,尚未逾個
人情緒抒發之合理範圍,難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
訊息,客觀上已達到使人心生畏怖之情境,主觀上亦難認有
為騷擾行為之犯意。
 ⒊綜上,本院審酌上情,難認被告之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
法中之騷擾行為,主觀上亦難認有騷擾之犯意,自難以違反
保護令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主張,未能說服本院認被
告所為已合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之
構成要件,本院無從形成被告為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
有罪確信,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如
主文所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戊○○與乙○○113年1月18日至19日LINE對話內容,暱稱A為



戊○○、暱稱B為乙○○):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 113年1月18日 ⑴ ①A:不要浪費錢告來告去的把錢留著養孩子我今天不想抗告浪費時間金錢請你今天下午回來簽一簽辦一辦趕快離開不然要繼續玩得話我把你拿出來的偽證拿出來提告 ②A:保護令都申請請你離開我的家 這間房子合約自從沒有用你的名義轉帳之後我早已改成我的名字了 所以這間房子的合法承租人是我 ③A:記得下午五點前趕快把離婚辦一辦 ④A:最後蕭OO你要帶走就給我顧好從今以後你我沒有瓜葛你花的錢就當我給蕭OO跟甲○○的保母費 妳要帶孩子走我依舊堅決不同意你透過孩子申請任何的社會救濟類補助 你沒有能力扶養小孩就把孩子還給我 ⑤A:記得下午五點前趕快把離婚辦一辦 偵卷第41頁 ⑵ ①A:你不要裝瞎都可以跟律師聯絡了 ②A:你買的那一大堆東西我給你到這個月底之前全部搬走 不然二月份我將全部當垃圾處理 ③B:我們還沒離婚 離婚後 我的東西離婚我會一起帶走 你沒有權利這樣做 你不要這樣做讓我跟女兒覺得你情緒很失控 女兒好不容易這陣子好一點了 拜託你不要這樣 不要再做這些讓我跟女兒覺得無助的事情 謝謝你 ④A:演很大 要繼續嘛 好 那就繼續 今天5點大寮戶政見 好笑 不想結束嗎 再繼續演嘿 偵卷第43-45頁 ⑶ ①B:我已備案 我的東西行李會被拿去丟 我說了 我離婚前一定搬走那些東西 我們還沒離婚 ②A:我等等也會去備案 謝謝指教 話我說完了 我說到做到 我不是你 今天5點大寮戶政見    ③A:不要以為我害怕這種東西 真的好好笑 妳呢不用再恐嚇我甚至不要拿孩子出來壓我了沒用了 ④B:(回覆:我等等也會去備案 謝謝指教 話我說完了 我說到做到 我不是你 今天5點大寮戶政見)好  ⑤A:你已經申請保護令了,我達成妳的願望了那妳應該也該遠離我 今天5點妳沒出現明天我會把鎖換了 把不該出現的東西清一清 簽一簽我可以到月底再換 偵卷第45-47頁 ⑷ ①B:孩子壓得住你嗎?半夜三更甚至幾天不見人影時 你有想過女兒嗎 抽屜威而鋼還是女兒發現的 我真的非常不可置信我們眼睛所看到的 ②A:我本來就不想浪費時間在一堆垃圾上面 ③A:(回覆:孩子壓得住你嗎?半夜三更甚至幾天不見人影時 你有想過女兒嗎 抽屜威而鋼還是女兒發現的 我真的非常不可置信我們眼睛所看到的)好好笑哦妳 ④B:分享一則小故事 一個男生帶一個女生去假期 女生後來約了她朋友男生放舞曲還跟女生說跳舞啊 男生還跟女生說他金戒指洗澡時弄不見 我都看不到這小故事的意義 偵卷第47頁 ⑸ ①A:看來協議失敗 孩子呢 我還是要回來好了 就這樣了(傳送離婚協議書 ) ②A:(回覆:分享一則小故事 一個男生帶一個女生去假期 女生後來約了她朋友男生放舞曲還跟女生說跳舞啊 男生還跟女生說他金戒指洗澡時弄不見 我都看不到這小故事的意義)又在幻想了 ③A:好繼續  ④A:(回覆傳送離婚協議書)我等等簽好等妳 ⑤A:不要再到處說什麼我沒有妳會自殺 ⑥B:這是報章雜誌看的 我忘了說男生已婚 女生好像是老婆姊妹 不知道是姐姐還是妹妹了 我忘了 這個大網是有違倫理 覺得還不錯 跟你分享一下小故事  偵卷第49頁 ⑹ ①A:喔 關我什麼事妳是怎樣被妳親戚怎樣了嗎? 不然怎麼感慨那麼深 妳這個人呢就是軟土深掘孩子都退讓給妳了還想繼續弄喔 哈哈哈哈哈 真的好過份哦 我真的好好欺負哦 ②B:有違倫理 畢竟 我看過一則別人的真寅實例 所以我感概之深 這是勸誡世人不要只會下半身思考 因為剛好跟你聊天 順便分享 不要生氣 ③A:妳呢要謝謝妳兒子 偵卷第51頁 ⑺ ①B:如果我讓你不舒服 很抱歉  ②A:喔 我生氣幹嘛呢? ③B:(回覆妳呢要謝謝妳兒子)我更要謝謝你 ④A:哈哈哈 ⑤B:沒關係的 ⑥A:我幹嘛不舒服 ⑦B:總有一天 因果循環會來的 做好自己比較好 ⑧A:嗯啊 所以呢 妳要來簽嗎? 我聽過的故事更精彩呢? 姐姐 妹妹爸爸那個故事才勁爆呢! ⑨B:我讓社工來看 我先忙 你慢說 偵卷第53頁 ⑻ ①A:喔 我沒時間跟妳談故事 現在簽不簽還是不簽了 (傳送離婚協議書) 待會見以後各自不相干 我可是不會自殺的放心 妳不要跟我說妳會自殺勒 我很擔心 我答應孩子了最好的條件都給妳了 或是還要加什麼 自行填寫 ②B:我月底前就會搬走所有  偵卷第55頁 ⑼ ①A:(傳送手機顯示時間17時04分,於大寮戶政事務所照片)不簽就不要再簽了 ②A:就這樣 ③A:自己門口拿東西 ④A:不好意思 我也要保護我自己了 ⑤B:你要收到保護令看清楚再做決定比較好 ⑥A:妳看過嗎 我當場看了 好笑至極 ⑦B:好  ⑧A:保護令是我答應的 ⑨B:你確定就好 偵卷第57頁 ⑽ ①B:(回覆:保護令是我答應的)你是法官      ②A:我沒提出要求抗告 ③B:早知道我就不要答應不用你去上課 ④A:不是妳請了就出來      ⑤B:(回覆:我沒提出要求抗告)這是法官跟你說不得抗告 你真的顛倒是非 ⑥A:好笑 妳法官嗎 ⑦B:不說了 ⑧A:反正就這樣 掰掰呦 ⑨B:我最後一次跟你說 不觸犯保護令 ⑩B:我最後一次跟你說 不觸犯保護令 不要你比法官大 大到保護令是你答應的 這種話 你說的出來  偵卷第59頁 ⑾ ①A:好啦好啦 我絕對不會碰妳的 妳厲害厲害 通通都給妳 不要噎到呦 ②B:(回覆:我最後一次跟你說 不觸犯保護令 不要你比法官大 大到保護令是你答應的 這種話 你說的出來)這是看在這幾十年的情份上跟妳說的話 ③B:在跑假期 在約客人還有女生去旅館碼頭喝酒時 還有在說我自己黏著你你根本就不要我時 就開始讓我想一定要離開你 放心 離婚後 這輩子我們不再有關係 你是你 我是我 記得下輩子也請你繞道而行 提醒你 還沒收到保護令規範的内容時 不要隨意驅趕我 不要隨意丟我東西 這是我最後可以跟你說的話 早在這些時候因果已經種下 偵卷第61-63頁 ⑿ ①B:最後問你 是否想儘快離婚 等你回覆 ②B:我才會看後面能怎麼讓我們雙方好解決 ③B:(撥打語音通話4秒) ④B:真的要儘快簽字是嗎 我現在是非常心平氣和跟你說 ⑤B:一句話 我不想再多說什麼 是否想儘快離婚 ⑥A:然後呢 講重點 ⑦B:如果是 我們約月底 ⑧A:要就明天早上處理 偵卷第63頁 ⒀ ①B:我這星期清空        ②B:(回覆:要就明天早上處理)那就不需要再談 ③A:我沒那麼多耐心 我已經夠吞了 ④B:我已經遞出訴狀 ⑤A:嗯 ⑥B:不談就法院判 ⑦A:現在是妳不是我 哪裡談都一樣 ⑧B:我也問過你了 不要說我都沒有跟你談  ⑨A:哈 ⑩B:要談 我東西搬走 ⑪B:(回覆:現在是妳不是我 哪裡談都一樣)我會請社工陪同 當證人簽字  ⑫A:簽一簽就好不想跟妳廢話太多 偵卷第65頁 ⒁ ①B:我不會跟你自行簽字 我們必須自己談好 你要靜下來跟我談 今天我打電話去法院問了 保護令內容 並沒有妳可以驅趕我 你懂嗎 ②A:好呀,就麻煩社工了 ③B:你如果驅趕我你就錯了 月底前 要不要 你自己想一下 ④A:我沒有驅趕妳喔, ⑤B:你也不能丟我東西懂嗎 你也不能換鎖 我只是不想搞到我叫警察來讓你開門 ⑥A:只是把不應該出現的東西造成妳的不便 ⑦B:(回覆只是把不應該出現的東西造成妳的不便)不需要 你要怎樣都沒關係 偵卷第67-69頁 ⒂ ①A:麻煩妳了, ②B:就算待人回來我都可以了 我們早就有名無實我不介意 只是房間還是我跟女兒的使用權 不要在三樓即可 ③A:所以呀!幹嘛執著 ④B:我沒喔 我才沒喔 ⑤A:聽妳說的就是道理 ⑥B:我等社工回覆 這星期可否出來 我馬上聯絡你說時間 你再撐也不過二個禮拜 ⑦A:好哦,在麻煩妳了 不要再凹那麼久了啦 ⑧B:再撐撐 那麼久都在撐了 辛苦你妳們了 辛苦了 謝謝 儘快回覆你 偵卷第69-71頁 ⒃ ①B:因為我在等這個時候等很久了 謝謝 ②A:大家都辛苦了 ③B:謝謝妳們的體諒 ④A:不是體諒哦!是速速處理  ⑤B:不要考驗我的耐性,我也可以慢慢來我可以等法院來傳再談的 請你釋出善意 否則我們就不需要再談 不是我應該要讓步 我只是不想女兒又看到激烈的場景 不是我無所謂 ⑥B:你再這樣 我也就不談了 偵卷第71頁 ⒄ ①A:?妳再說啥 我只討論我們大人的事情 ②B:如果你換鎖女兒怎麼想 如果你說不應該出現的東西 女兒看到怎樣想 如果你把東西丟在外面 女兒看到怎麼想 你真的是該教化 還是如此偏激 我只能儘快 謝謝體諒 如果你要我速速解決 那我無能為力 就等法院 ③A:妳要做什麼事情也都沒想過女兒的感受,現在又拿女兒來說......真的妳喔 ④B:女兒自己會表達 ⑤B:我都有問她的意見  偵卷第73頁 ⒅ ①A:法院不是妳家的廚房請勿浪費納稅人的錢 ②B:不要再說這種話 ③A:那慶幸還好有情緒表達的能力 ④B:你盡快說重點,不然我不會跟社工聯絡 ⑤A:請~麻煩社工也能加快腳步,也不用難彼此 ⑥B:好的 ⑦A:(傳送照片,內容為以大型束口袋打包之內容不詳的行李) ⑧A:看看這邊遠有沒有妳需要的 沒有我就一天清一袋 ⑨B:明天再這樣 我會報警 你試試 偵卷第75頁 ⒆ ①B:(回覆:看看這邊遠有沒有妳需要的 沒有我就一天清一袋)最好說到做到 ②A:麻煩妳報一下 ③B:我已經盡量不要讓警方介入 你明天丟我馬上報 偵卷第77頁 ⒇ ①A:沒差 讓警方看怎樣 ②B:不用你麻煩 ③A:我可是沒丟我只是清垃圾 ④B:我等我保護令下來 ⑤A:喔 ⑥B:(我可是沒丟我只是清垃圾)你跟警察說就好 ⑦A:那麻煩妳遠離我呀 莫名其妙 ⑧B:我今天以備案 ⑨A:乞丐趕廟公 ⑩B:(回覆:那麻煩妳遠離我呀 莫名其妙)我們還是合法夫妻 ⑪A:嗯 誰 ⑫B:(回覆:乞丐趕廟公)誰趕你 還沒簽字就是 請記得我還是 偵卷第79-81頁  ①A:當妳開始告我妹告我朋友告我的時候最後一點情分都沒了 好笑 我們有什麼夫妻的義務和責任嗎? ②B:情份 ③A:繼續活在你自己的世界吧! ④B:早就在好幾年前就沒了吧 你沒資格說情份 ⑤A:妳說的啊一張紙而已 ⑥B:二十年夠了 ⑦B:(回覆:妳說的啊一張紙而已)什麼時候 ⑧A:喔 ⑨B:不要說這些了 明天再丟我行李 我會請警察來 偵卷第81頁  ①A:幹嘛啦 逃避字眼喔 ②B:(擷取偵卷第75頁對話內容)這是證據 ③A:喔 這是我家 ④B:晚安 ⑤A:我只是清垃圾 ⑥B:這也是我家 我說了 我們還是夫妻 ⑦A:麻煩妳離開我的房間啊 好笑 偵卷第83頁  B:(擷取偵卷第75頁對話內容)明天再跟警察說 晚安 偵卷第85頁  ①A:喔 (傳送房間內堆置物品照片) ㄟ 給大家看垃圾堆 ②B:好 ③B:你還是一樣 我在庭上就不該一時憐憫 答應不用讓你去上處遇計畫連續二週的課 不要再丟我衣服 我已備案 明天再這樣 我會報警 不要侵犯我的個人財產 離歡我也不跟你談了 我一直釋出善意 你一再逼我 我會毫不留情份 我說了 時間快了 不要那麼急 我會儘快帶女兒離開的 儘快離開你的視線 不會像你對外說的 因為我是陪你一路辛苦走過來的人 你不能放掉我啊 是我當初自己死皮賴臉巴著你 我會破解這些話 我並不是你說的那種人啊 偵卷第85、91-93頁  ①A:你實在說話沒一句實話老子懶得跟妳講話 ②B:今天這樣的局面 也是讓你稱心如意了吧! 也算是你多年來的宿願 如何毀謗我 今後我離開後就會一一的承在你面前 離開你 對你我都是好的 我只是剛開始辛苦一點而已 但是跟和你在一起的苦 還算是一點點皮毛而已 永別了 我愛了二十年的你 你就好好的走你往後餘生 離婚後我們老死不相往來 到死都不要再見面  偵卷第93-95頁 2 113年1月19日 A:搞不清楚狀況 帶著妳 妳給了辛苦!妳辛苦什麼? 辛苦從你家的夜市100開始買買到店面的再升級百貨公司買買到專櫃又買到高雄屏東全線司機認識我家丰良老闆娘超會買買到我半路被攔截 請問妳辛苦什麼! 偵卷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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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