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82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竣智
選任辯護人 江沛錦律師(僅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82號受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5
4號、第3211號、第8128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金額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