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522號
KSDM,114,審易,522,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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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117
號、113年度偵字第34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志龍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使用
者身分模組(下稱SIM卡)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行詐
欺得利之犯罪行為,仍基於幫助得利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
國112年10月23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
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後,旋將本案門號交
付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所
有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
示方式詐騙告訴人李連權、黃美蘭,致告訴人李連權、黃美
蘭均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卡號及驗證碼,再
以本案門號,綁定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接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獲取兌付不
法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
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
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
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
7條之規定,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予以審判,其確定判
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故其一部事實已經
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0號、第135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112年10月23日某時,向遠傳電信申辦門號000
0000000號、0000000000號後,旋將該等門號交付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人及所屬集團成員使用,且該詐欺集
團持該等門號用以詐騙該案被害人郭儀蕙李俊俋廖婉菁
戴安步、朱蓓苓之犯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
以113年度簡字第2370號審理(下稱前案)後,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
罪,且於113年11月27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以認定;而稽之卷存通聯調閱查
詢單,可見本案門號係於112年10月23日申請,而與前案2門
號之申辦日期相同,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供陳同日申
辦之數個門號均是同時交付他人等語甚明,足認被告係以一
交付前案2門號及本案門號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前案被害
人及本案告訴人李連權、黃美蘭,核屬一行為同時侵害數人
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準此,公訴意旨認被告提供本案門
號而涉犯幫助詐欺得利罪嫌之犯罪事實,既與前案確定判決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
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卡號末4碼 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李連權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25日16時24分許,以簡訊聯繫告訴人李連權,佯稱:中華電信帳戶剩餘2萬點即將歸零,請依連結兌換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提供信用卡卡號及驗證碼。 0274 112年10月26日16時 全家便利商店內湖店 29,750元 113年度偵字第34117號 112年10月26日16時1分 125元 112年10月26日16時26分 全家便利商店香山店 21,452元 2 黃美蘭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26日12時40分許,以簡訊聯繫告訴人黃美蘭,佯稱:中華電信帳戶剩餘2萬點即將歸零,請依連結兌換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提供信用卡卡號及驗證碼。 0507 112年10月26日16時44分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元村店 9,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34118號 112年10月26日17時13分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濱海店 35,150元 112年10月26日17時29分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延平店 25,400元 112年10月26日17時29分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富美二店 1,250元 112年10月26日17時56分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金鵬店 3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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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