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023號
KSDM,114,審易,1023,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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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0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明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緝字第 56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
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簡字第2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秋明(下稱被告)已於民
國114年4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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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