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58號
KSDM,114,審交訴,58,202505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仁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8867號) ,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仁弘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仁弘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嫌部分,業已自白犯罪(見審交訴卷第103頁),本院認依其
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被訴肇事
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至被告另涉過失傷害部分,則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併予述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