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9號
KSDM,114,單禁沒,99,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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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維靜

住○○市○○區○○街000號(臺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參
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維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某汽車
旅館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注射入體內之方式
,施用海洛因1次,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
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同年月15日2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大寮路與大寮路686巷口,因形跡可
疑為警盤查,並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嗣被告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4年1月9日
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
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上開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
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為0.02
3公克),有112年度毒保字第19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
凱旋醫院112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175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647號卷第43、45頁
)附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
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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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