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郡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壹伍
公克)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郡璇所涉犯持有毒品案件,因被告死
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現場查扣被告所有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5公克)、玻璃球吸食器
1組(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
因其業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95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
1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
重0.015公克,有卷附113年度毒保字第310號扣押物品清單
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261號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偵字第7954號卷第31、3
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
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
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
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後,雖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4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762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查
,然該扣案物業經檢察官於113年11月3日另為廢棄處分一節
,有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見
112年度偵字第7954號卷第55頁)足稽,是上開扣案物既已
廢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