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溢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溢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5包,經5
包抽1包送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
認確係違禁物無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溢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2月1
9日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497、498、499、500、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
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
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5包 (合計毛重10.48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包抽1,編號1,檢驗後淨重2.95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1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卷第79頁) 113年安保字第80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卷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