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青源(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貳肆玖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夏青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1日10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0巷00號前,遭民眾發現昏倒在地而報警處理,經警在
現場扣得白色粉末1包,並將被告送醫救治後,被告仍於113
年6月3日死亡,其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犯嫌,乃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足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24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3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043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6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
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