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4年度,62號
KSDM,114,原簡,62,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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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欽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毒偵字第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柏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
袋壹只,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貳柒伍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曾柏欽於警詢之供
述」更正為「被告曾柏欽於警詢之自白」,並補充「高雄地
方法院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體監管紀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被告曾柏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8日因無繼續
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27號、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
犯本案,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
,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
、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
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再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警詢自述
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
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扣案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275公克)、吸食器1組,經 送欣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公司113年12月6日成分鑑定報 告2份(見警卷第85、87頁)在卷足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視 同毒品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 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 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其餘為警扣案之物(見警卷第57頁),因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相關,且非被告所有(見警卷第35頁),亦非違禁物,不 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961號  被   告 曾柏欽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柏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2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斷毒品,於11 3年11月5日21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3樓住處 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1月6日19時許,為 屏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持搜索票搜索其參與運輸毒 品一案之相關事證時,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1公 克)及吸食器一組,遂據以被採驗尿液,始為警查知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移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曾柏欽之供述,(二)扣案毒品及吸食器 ,(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屏東縣 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四)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及吸食器請一併宣告沒收銷 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檢察官 趙 期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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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