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C CUE MATTHEW JOHN
義務辯護人 葛孟靈律師
具 保 人 LAIT HENRY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8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 ○○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 ○ ○○○○ ○○ 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於民國
113年5月14日經本院訊問後命限制住居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 ○○ 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有本院訊問筆錄、報到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在卷可稽(見聲羈卷第17至24、35頁)。嗣於本院審
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其到庭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之情形,且被告及具保人均已出境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刑事報到單、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侵訴卷第21至25、33至35、39、43
、47、49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
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