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黃貞萍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戎瑍
豐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夢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
嗣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戎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豐鑨實業有限公司雖非本
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黃戎瑍行為時之僱用人,
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
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
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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