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4年度,12號
KSDM,114,交簡上附民,12,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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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冠
被 告 葉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4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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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