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祺妮
選任辯護人 蔡乃修律師
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交簡字第193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20號)關於量刑部分,提
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一日十四時三十分,
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5月23日宣判,
茲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許祺妮及告訴人郭韋昕均具狀表
示雙方有再次商談和解之意願,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
4年7月1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