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
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號之「113年度交簡字第5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
4年度交簡字第536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案號之「113年度交簡字第536號」之記載,顯係
「114年度交簡字第536號」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
旨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