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3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侑恩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右側下肢多
處擦傷」補充為「右側下肢多處挫擦傷」;證據部分補充「
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見本
院卷第15頁)、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
料(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影像擷圖(見本院第21、22頁
)」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李侑恩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又
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
,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見偵卷第
37頁)在卷可稽,堪認符合自首要件,足認其未存有僥倖之
心,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
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未能善盡駕
駛之注意義務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李承穎受有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勢,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但雙方就調解金額
尚無共識(見偵卷第87頁),致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
,兼衡被告本件之犯罪情節、違反注意義務樣態、告訴人之
傷勢程度,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848號 被 告 李侑恩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侑恩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3年1月13日23 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高雄市○ ○區○○○路○○○000○○號前停車格由北往南方向起駛,本應注意車 輛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並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 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道路照明 設備有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即 貿然起駛;適有李承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雙方車輛因 而發生擦撞,致李承穎人車倒地,受有右側下肢多處擦傷、 右側前臂挫擦傷、右側髖部挫傷等傷害。嗣李侑恩於交通事 故發生後,警方前往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 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李承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侑恩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李承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六)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
(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八)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九)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並於警方到場時當場 承認為肇事人等情,除據被告供承明確外,並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 已符合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斟酌是否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