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348號
KSDM,114,交簡,134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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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以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以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現場照片32張」更正為
「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照片」,並補充「證
陳順宗之證述、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
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王以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雖於本案交通事故之處理
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
,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查(偵卷第
55頁),惟此所謂承認「肇事」,衡情應係指承認本案確有
「發生交通事故」一事而言,就被告本案所涉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部分,卷內尚查無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於
經警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而發覺前,即有自行向警坦承犯罪
事實而願受裁判之情形,是本案應尚無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
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如附件所載酒精濃
測試之數值結果,及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程度;㈡
被告本案行為,罔顧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應予非難;㈢本案有肇事情形;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未
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920號  被   告 王以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以謙於民國114年2月15日22時許,在高雄市某友人住處( 地址不詳)飲用威士忌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 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駕駛之犯意,於翌(16)日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16)日12時22分許,行經高 雄市苓雅區三多三路與林森二路口,與陳順宗騎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陳順宗受有右膝挫 擦傷、右小腿挫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 ,另為不起訴處分),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12時54 分許,對王以謙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5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以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復有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測試值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 故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份、現場照片32張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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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