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6號
KSDM,114,交易,6,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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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天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8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王天爵因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
14年5月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9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李天青於114年5月21日撤回告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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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