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1號
原 告 林容伊
被 告 潘弘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3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