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48號
KSDM,113,附民,1548,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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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48號
原 告 陳國仁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8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家瑋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85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陳國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
案件雖因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8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等語,
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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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