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嘉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6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徐嘉鴻因詐欺等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14年6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