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瑋
選任辯護人 陳孟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75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瑋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家瑋於民國112年6月間某日,加入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Instagram暱稱「振祥」等成年人所組成
之詐欺集團,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來源、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先提供其所有之永豐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凱基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
予「振祥」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某不詳成
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
人(下稱陳璟蓉等13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
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3帳戶內,再由被
告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提款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
前往不詳虛擬貨幣實體店面購買虛擬貨幣,或於如附表所示
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轉帳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購買
虛擬貨幣,並悉數將虛擬貨幣轉入「振祥」指定之電子錢包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款項之去向、
所在,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
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
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璟蓉等13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等所
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被告申設之永豐帳戶、凱
基帳戶、台新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振祥」
之對話紀錄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在IG認識「振祥」,我以為他是股票分析師,「振祥」以代操股票為由騙我投資,我因而把永豐帳戶、凱基帳戶、台新帳戶(下稱本案3帳戶)提供給他匯款使用,我當初不知道「振祥」是詐騙集團,也不知道匯進來的錢是別人的錢,我以為他很忙沒時間去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電子錢包,我想說他有幫我操作股票,所以基於互相幫忙才幫他去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的電子錢包,但我沒有加入詐騙集團,我也被騙了新臺幣(下同)40,199元等語(警卷第1至4頁,偵卷第19至21頁,審金訴卷第101至109頁,金訴卷第77至86、172至174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因信任「振祥」為專業之投資代操人士,其提出之投資模式與所得利潤亦合乎交易常態,被告斯時實難預見「振祥」乃詐騙集團成員,且被告係因信任「振祥」無時間自行換匯之合理事由,始同意代「振祥」為換匯,再者,被告並未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實與政府單位宣傳不得交出存摺、提款卡等防詐廣告不同,被告確難以警覺可能涉犯詐欺,況被告除第一次投入資金請「振祥」代操股票外,另與「振祥」換匯一段時日後,再度投入資金,倘被告知悉「振祥」為詐欺集團成員,自無甘冒受損而再度投入資金之可能,且被告於發現「振祥」對其訊息不讀不回後,即於隔日自行報警,足見被告亦為被害人,而非詐騙集團成員等語(審金訴卷第111至120頁)。經查:
㈠被告申設有本案3帳戶,並將之提供予「振祥」,而告訴人陳
璟蓉等13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3
帳戶內,再由被告依「振祥」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提款時間
,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前往不詳虛擬貨幣實體店面購買虛
擬貨幣,或於如附表所示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轉帳
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並悉數將虛擬貨幣轉入
「振祥」指定之電子錢包之事實,此為被告所不爭執(金訴
卷第8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璟蓉等13人於警詢時之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振祥」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30
至88頁)及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此
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告行為時主觀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
⒈「振祥」營造其確為代客操作股票之專業人士而有致多人受騙
之事實
由被告所提之「振祥」IG帳號之擷圖畫面觀之(審金訴卷第1
23至124頁),「振祥」曾張貼其以彭振祥分析師之名義於股
市分析節目之影片,且於其個人IG首頁自介其為「淺談金融
市場所有大小事的交易員、時常分析近期市場最暢銷的產業
鏈、台股、波段、當沖、外匯、台指期、運用我的專業幫助
更多朋友們受惠、即時管理持倉損益,建立被動收入,只要
你有以上需求,歡迎直接私訊」,並張貼股票之對帳單、股
票分析、理財心法等文章,藉此吸引一般大眾信任其為投資
股市之專業人士。從而,有眾多曾因觀看「振祥」IG而受其
影響,因而信賴其確為代客操作股票之專業人士,致實際投
入資金委由「振祥」代操股市,欲以此獲得被動收入,增加
自己收入來源,此有告訴人蘇柏瑜、王郁婷、萬依如、詹凱
茹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卷第127至129、235至237、300至3
03、311至312頁),是尚難排除被告亦係因「振祥」營造其
確為代客操作股票之專業人士而受騙之可能。
⒉「振祥」持續向被告回報其為被告代操之股市交易標的及委
託買進賣出價額、獲益結果致被告深信「振祥」為專業投資
分析師
觀諸被告與「振祥」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警卷第30至88頁)
,「振祥」持續向被告傳送「2023年7月11日一詮(2486)*1
委託買進47.3委託掛出49.4今日收益+840NTD2023年7月12日
佳世達(2352)*1委託買進47.5委託掛出48.4今日收益+340N
TD當前總收益+1180NTD2023年7月13日廣宇(2328)*1委託買
進44.25委託掛出45.4今日收益+460NTD當前總收益+1640NTD
2023年7月15日明泰(3380)*1委託買進45.4委託掛出47.1今
日收益+680NTD當前總收益+2320NTD……2023年9月6日敬鵬(2
355)委託買進38.8委託掛單39.65今日損益+850NTD當前總損
益+3450NTD」等內容,對於一般股市小白(即指對於股票市
場尚非熟稔之人)而言,「振祥」以上開方式持續回報其所
代操之股票標的、委託買賣價格及獲益結果,即足以令其信
賴「振祥」確有為其代操股票之實際外在表徵,蓋「振祥」
所傳送的前揭資訊均得以自股市公開交易所而可輕易查知,
並確認其資訊之真偽,是「振祥」上開舉止更加深被告信賴
其確為代客操作股票之專業人士無疑。
⒊被告有持續向「振祥」要求回報股票收益之行為
查被告於112年7月11、12、22、28日、8月10、18日、9月5
日均曾向「振祥」要求回報當日股票收益情形,此有被告與
「振祥」之LINE對話紀錄可佐(警卷第30、32、35、38、52
、79頁),由被告持續向「振祥」要求回報股票收益情形,
足見被告信任「振祥」確為代其操作股票之專業人士無疑。
⒋被告二度以自有資金投入並委託「振祥」代操股票
⑴查被告供稱其因信任「振祥」代操股票,遂於112年7月11日
匯款2萬元至「振祥」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並提出永豐銀行
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查(審金訴卷第136頁),觀之該交易明細
內容,被告係於112年7月11日2時22分許以手機轉帳之方式
轉匯2萬元,此節與被告及「振祥」之LINE對話紀錄「2023
年7月11日 2時35分 振祥:好,這樣你先幫我留一下客戶資
料 姓名:張家瑋 電話:0000000000 信箱:bj0100000000i
l.com 資本額:貳萬元整」等內容互核相符,可見被告於11
2年7月11日2時22分轉帳2萬元予「振祥」後,「振祥」隨即
於同日2時35分傳送被告投資之資本額為2萬元,足認被告第
一次係於112年7月11日出資2萬元委由「振祥」代操股票無
訛。
⑵「振祥」於112年8月23日邀約被告投資股票達一個單位(即5
萬元),僅須再補足差額20,207元,被告因而應允等情,有
被告及「振祥」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查(警卷第57、58、7
4頁),是被告分別於同年9月6日1時40分許、14時5分許以打
泰達幣301.658921顆、311.4882顆入「振祥」指定之電子錢
包方式,補足該投資差額,此有被告提出之電子錢包虛擬貨
幣擷圖可稽(南市警四偵字第1120484329號卷第25頁),足認
被告確有於112年9月6日第二度出資約2萬元委由「振祥」代
操股票之事實。
⑶由上情可知,被告於剛接觸「振祥」時,曾為第一次出資委
託其代操股票,嗣被告依其指示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其指定
之電子錢包,且與「振祥」以此模式相互配合一段期間後,
又再度以自有資金向「振祥」為第二次出資,倘被告認「振
祥」實為詐騙集團成員,被告於第一次投資「振祥」後,實
無再度投入自有資金約2萬元,而有甘冒擴大自身損害之可
能,堪認被告仍深信「振祥」確為股票分析師,而非詐欺集
團成員。
⒌「振祥」以轉帳有課稅門檻及自身工作忙碌無法親為等話術
騙取被告依其指示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其指定之電子錢包
查「振祥」於112年7月26日傳訊予被告「因為今年度銀行轉
帳交易有修法,會計帳户很容易就達到課稅門檻了,所以希
望我目前配合客戶去註冊max虛擬貨幣交易所,之後拆帳的
話統一使用USDT對應,這樣一來對我們雙方都是好處,不然
賺少許的錢又被課稅,對我們雙方都是少賺錢」等語,復於
被告詢問自己帳戶多筆錢進出是否會出現問題時,再度回應
被告「在金融交易法上我們的所有出入都是符合規定規矩,
所以不會有這樣的疑慮,因為是透過數位資產進行交易,目
前還沒有條例可以課稅」等語,被告因而回應「了解,又學
到了,感謝你」等語,有被告與「振祥」之LINE對話紀錄可
佐(警卷第32、72頁)。由上開對話內容,「振祥」所敘述之
轉帳有一定之課稅門檻一節,就一般大眾而言實屬較難理解
之領域,從而難以判斷其所述之真偽,而大舉提高受騙之可
能性。且由被告回覆「振祥」其學到了等語,更足徵被告確
已陷於錯誤而受騙無疑。再由被告詢問「振祥」是否係因每
日均須看盤而無法自行換匯,「振祥」回覆其因手上太多業
務,如親自去會無時間分析個股,被告復回應稱太多人靠你
吃穿了等情,更可明被告深信「振祥」係專業之股票分析師
無疑。
⒍綜合上開情節,本院實不能排除被告係因深信「振祥」確為
股票分析師,因而提供本案3帳戶,並聽信其言,而自認其
依「振祥」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提款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
款項,前往不詳虛擬貨幣實體店面購買虛擬貨幣,或於如附
表所示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轉帳至虛擬貨幣交易平
台購買虛擬貨幣,並悉數將虛擬貨幣轉入「振祥」指定之電
子錢包出之行為,確係單純在協助「振祥」換匯及規避轉帳
課稅門檻之舉,從而被告主觀上並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等故意之可能。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現存卷內各項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
形成被告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犯罪、主觀上有使詐欺集團成
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故意之確信心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證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附表:
編號 被害人(均已提告) 詐騙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轉匯)情形 證據出處 1 陳璟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6日前某時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陳璟蓉,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云云,致陳璟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8月16日21時37許 3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8月17日13時50分、13時51分、13時52分許,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8,000元。 ⒈陳璟蓉112年9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89至91頁)、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96頁)、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97至115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9至10頁) 112年8月17日0時2分許 20,000元 2 陳國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2日某時許,以Instagram聯繫陳國仁,佯稱:可在「聚新」網站代操股票云云,致陳國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8月29日13時35分許 5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8月29日13時39分許,提領97,000元。 ⒈陳國仁112年9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16至117頁)、轉帳交易明細、虛擬貨幣網頁、INSTAGRAM頁面(警卷第121至122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9至10頁) 112年8月29日13時36分許 50,000元 3 蘇柏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0日某時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蘇柏瑜,佯稱:公司能協助操作股票云云,致蘇柏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8月10日21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1時50分許) 5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8月10日23時15分、23時16分許,分別提領50,000元、47,000元;次於112年8月11日2時9分許,提領5,400元。 ⒈蘇柏瑜112年9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27至129頁)、INSTAGRAM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證券代理操作委任契約、轉帳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錢包(警卷第132至139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9至10頁) 112年8月10日21時52分許 50,000元 4 林琦雅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7日某時許,以Instagram、Line暱稱「振祥證卷當沖」聯繫林琦雅,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當沖云云,致林琦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8月25日23時17分許 10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8月26日17時29分、17時30分、17時31分、17時32分、17時33分許,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次於113年8月28日11時23分許,提領50,000元。 ⒈林琦雅112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40至144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49至153頁)、虛擬貨幣轉帳紀錄(警卷第154至155頁)、虛擬貨幣訂單明細(警卷第156至160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9至10頁) 112年8月25日23時19分許 30,000元 5 鄭子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5日22時43分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鄭子平,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當沖云云,致鄭子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8月25日22時43分許 1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8月25日23時6分許,提領25,000元;次於112年8月26日17時29分、17時30分、17時31分、17時32分、17時33分許,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再於113年8月28日11時23分許,提領50,000元。 ⒈鄭子平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61至163頁)、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169至171頁)、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174至186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9至10頁) 112年8月25日22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44分許) 10,000元 112年8月25日22時46分許 10,000元 112年8月26日0時10分許 10,000元 12年8月26日0時11分許 10,000元 6 吳雅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日20時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吳雅蓁,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當沖云云,致吳雅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8月29日20時22分許 2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8月30日某時許,提領50,000元 ⒈吳雅蓁112年9月1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87至190頁)、INSTAGRAM對話紀錄(警卷第196至204頁)、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205至207頁)、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196至234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至28頁) ⒊凱基商業銀行113年6月3日凱銀集作字第11300048284號函暨張家瑋申設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35至37頁) 112年8月29日20時23分許 10,000元 112年8月29日20時24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6日15時43分許 5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9月6日15時51分、21時43分許,分別提領60,000元、14,000元 112年9月6日15時44分許 15,000元 112年9月6日21時24分許 20,000元 7 王郁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中旬,以Instagram、Line聯繫王郁婷,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云云,致王郁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8月29日22時23分許 5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8月29日23時10分許,提領50,000元 ⒈王郁婷112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35至237頁)、INSTAGRAM個人頁面(警卷第244頁)、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245至246頁)、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247至265頁) ⒉凱基商業銀行113年6月3日凱銀集作字第11300048284號函暨張家瑋申設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35至37頁) 8 王威霖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7日前某時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王威霖,佯稱:可在「聚新」網站投資云云,致王威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9月7日20時43分許 5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9月7日某時許,分別提領47,500元、1,000元 ⒈王威霖112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66至267頁)、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271頁)、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書(警卷第272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至28頁) 9 江阜誼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5日19時30分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江阜誼,佯稱:可投資期貨及股票云云,致江阜誼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9月5日19時35分許 5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9月5日某時許,提領48,500元 ⒈江阜誼112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73至275頁)、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279至280頁)、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280至282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至28頁) 10 張安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初某時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張安陞,佯稱:可代操股票云云,致張安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9月5日20時20分許 1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9月5日某時許,分別提領9,700元、1,000元;次於112年9月6日某時許許,提領72,750元 ⒈張安陞112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83至284頁)、INSTAGRAM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警卷第290頁)、台新銀行ATM收據(警卷第291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至28頁) 112年9月6日15時42分許 10,000元 11 李宜庭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初某時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李宜庭,佯稱:可代操股票云云,致李宜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8月31日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2年8月30日) 10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8月31日某時許,提領50,000元 ⒈李宜庭112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92至295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至28頁) 112年8月31日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2年8月30日) 100,000元 張家瑋於112年9月5日某時許,分別提領95,300元、71,346元 112年9月5日某時許 100,000元 112年9月5日某時許 71,800元 12 萬依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6日21時12分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萬依如,佯稱:可代操股票云云,致萬依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8月31日8時58分許 5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8月31日某時許,提領50,000元 ⒈萬依如112年10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00至303頁)、手機轉帳交易結果通知(警卷第307至308頁)、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309至310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至28頁) 13 詹凱茹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7日某時許,以Instagram、Line聯繫詹凱茹,佯稱:可代操股票云云,致詹凱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9月7日19時55分許 50,000元 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瑋於112年9月7日某時許,提領47,500元 ⒈詹凱茹112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11至312頁)、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315頁)、INSTAGRAM個人頁面、對話紀錄(警卷第316至317頁) ⒉張家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至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