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4年度,77號
TNEV,94,南簡聲,77,200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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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杰麟
代 理 人 蘇麗月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4年1月24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觀念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讓與之通知,性質上為觀念通知,係 準法律行為之一種,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97條關於意思表示 之公示送達。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1月24日與訴外人力 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將力富 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 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並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然因相對人遷移新 址不明,致該函遭退回。為此,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借款人/保證人通知函、信封及戶籍 謄本各2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意旨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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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