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536號
KSDM,113,訴,536,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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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永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5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秦永璿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
,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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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