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杰麟
代 理 人 蘇麗月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受讓原債權人力富資產股份有 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就此債權讓與之事實於九十四年一 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之「借款人/保證人通知函」通知 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通知函及 經郵局退回之信封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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