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5008號
KSDM,113,簡,5008,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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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廷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
洪紹頴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3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廷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冠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
案被告係於不同時間,分別下手實行竊取行為,而「竊取」
行為於性質上,並非具有反覆實施之通常特性,被告本案各
次所竊取如附件所示之物,各亦非不具獨立性,是其犯意應
屬各別、行為可認互殊,當予分論併罰(共4罪),聲請意
旨認應論以集合犯之1罪,於法應有未洽。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手
段、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未恪遵不得竊取
他人之物之法律誡命,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
難;㈢被告坦承犯行,嗣並業與被害人劉惠君調解成立,且
當場依其內容為履行,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憑(簡卷第45
至46頁,此並足認被告已不再保有何犯罪所得,而無庸另予
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
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
定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段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本案數罪犯行 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 益及適應於本案之具體情形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 2段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考量被告本案犯後坦承犯行,並與 被害人調解成立且已依其內容為給付如前述,被害人並具狀



表示願予被告自新機會,有被害人刑事陳述狀在卷可查(簡 卷第47頁),參考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點第5款、 第6款意旨,爰認本案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並定其期間 如主文第3段所示。又本案已經被告與被害人自行調解議定 被告應給付之內容,有上揭調解筆錄在卷可查,爰不另為緩 刑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宛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682號  被   告 陳冠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 國113年8月25日12時許、8月27日12時許、9月10日12時許、 9月15日2時38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劉惠君住 處前方走廊,徒手竊取劉惠君所有放置在曬衣架上之女性內 衣共4件,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嗣經劉惠君發覺遭竊後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 卷可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基於 竊盜犯意,於密接之一定時間在同一地點持續實行竊盜行為 ,其行為具反覆性、延續性,應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宛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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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