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翠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翠蓮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具狀認罪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
被告之聲請簡易判決認罪協商答辯狀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本
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