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2601號
KSDM,113,審易,2601,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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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振旺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9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為大高雄補教暨履保協會、高雄市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協會為會員,告訴人甲○○為前開協會之理
事長,於民國112年9月2日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下稱本案
聯席會)同時慶祝其70大壽,當時擬參選總統之台灣民眾黨
主席柯文哲亦以視訊祝賀,過程及照片均由告訴人於同日在
其社群網站臉書發布貼文。詎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
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12年9月27日某時,在多數人可見聞
之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乙○○」公開發布「聽聞有個協會
事長涉及用恐嚇、威脅方式要求協會理監事們動員老師於11
2/8/1假藉邀請柯文哲演講之名,行支持柯文哲總統候選人
造勢之實,這樣如若真涉及恐嚇威脅,如不配合者,補習班
恐遭檢舉報復?真是恐怖 更於112/9/2假藉借慶生會之名疑
似要求該協會每個理監事出錢2~3萬元(不樂之捐),全力
挺柯,並說當天柯文哲會出席該慶生大會,後來柯因故未到
,改為現場撥放錄影致詞,因此與其說慶生活動,不如說是
為挺柯舉辦的高雄造勢大會,只為其謀取個人的政治利益,
造成不同政治立場理監事、會員、老師人人自危?這是
另類的白色恐怖、政治迫害!……理事長無權要求任何人的政
治行為,若恐嚇、威脅,利誘均是違法行為!」等指稱告訴
人以恐嚇、脅迫之方式要求理監事動員老師支持柯文哲及出
錢挺柯文哲等不實內容貼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地位及
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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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