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287號
KSDM,113,審交訴,287,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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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吉


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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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