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84號
KSDM,112,訴,284,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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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冠羽


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醫偵字
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潘冠羽因過失致死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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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