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14年度,91號
KSHV,114,抗,91,202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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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1號
再抗告 人 鄭名芬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湯容榕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
月24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再為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
,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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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