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13年度,1號
KSHV,113,建上,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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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顏錦祥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何桂連(即正命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31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顏錦祥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
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何桂連應再給付顏錦祥新臺幣48萬7,306元,及自民國111年
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顏錦祥其餘上訴駁回。
四、何桂連上訴駁回。
五、關於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費用由何桂連負擔。第一、二審本
訴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何桂連負擔十分之三,餘
顏錦祥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顏錦祥主張:訴外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明公司)
承攬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大武分院新建工程,由何桂連即正
工程行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向麗明公司之子公司全宏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宏公司)承攬該工程中之北區模板工
程,何桂連並將該模板工程分為北一區、北二區、北三區(
含車道)三部分,於109年5月中旬將北三區(含車道)部分
轉包予顏錦祥承作,兩造約定何桂連應於交板及釘板完成後
給付價金百分之80;拆板及整理完成後給付價金百分之10;
泥作吊線完成確認無誤後給付尾款即剩餘價金百分之10。嗣
因北一區之承攬人黃國華完成該區水箱及地下2樓交、釘板
工作後,無意繼續施作,經何桂連同意後,將該區地下2樓
後續拆板及地下1樓模板工程部分交由顏錦祥接續承作,並
約定北一區水箱及地下2樓之尾款,亦由顏錦祥何桂連
取。詎何桂連工程進行中表示無意繼續承攬之前揭工作,
於109年12月1日向顏錦祥表示:施作至此即可,後續北三區
部分之拆模及整理將交由訴外人陳國銘負責。顏錦祥無奈僅
能施作至北一區地下1樓拆模完成及北三區釘板完畢。是顏
錦祥就北一區部分業已施作完成,北三區(含車道)部分則完
成百分之80,何桂連依約應給付:㈠北一區地下2樓及水箱尾
款27萬7,105元;㈡北三區地下2樓及水箱尾款34萬1,694元;
㈢北一區及北三區地下1樓未付工程款319萬5,943元。又何桂
連於施工期間追加「施作新樓梯」工項,何桂連至少應給付
派工費用12萬2,063元。是扣除已付工程款234萬元,何桂連
尚應給付262萬7,628元,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如
數給付。聲明:㈠何桂連應給付顏錦祥262萬7,62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關於顏錦祥請求清理北
一區及北三區廢石費用、返還溢扣移工使用費、賠償華司螺
母未能回收損害等項,經原審判決駁回是該請求後,未據顏
錦祥上訴請求,不復贅載)。
二、何桂連則以:顏錦祥於109年11月初即出工不足,經顏錦祥
同意後,何桂連求諸陳國銘出工支援,然顏錦祥自109年12
月初起全未出工,後續工程均由陳國銘施作,何桂連因此給
陳國銘施作報酬166萬7,600元。顏錦祥入場施工起至109
年12月1日間,陸續預支工程款共234萬元,加計陳國銘支援
出工費用,合計400萬7,600元,已超過兩造就北一區地下1
樓、北三區地下1樓(含車道)約定之總工程款360萬1,476元
顏錦祥就此部分已無工程款可領。又何桂連與全宏公司約
保留款(10%)須待全部完工,並經業主即高雄榮民總
院驗收合格,且全宏公司開立保固書後,始可請領,兩造就
保留款部分,亦為相同之約定,然何桂連既尚未受領全宏公
司給付之保留款,顏錦祥亦不得請求給付前述地下2樓及水
箱之保留款(即尾款)。此外,顏錦祥施工期間違反勞工安
全衛生法令並有施作瑕疵,造成何桂連遭全宏公司罰款及扣
款合計39萬4,363元,何桂連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
,請求顏錦祥賠償,並以該賠償金額與顏錦祥得請求之工程
款為抵銷。
貳、反訴部分
一、何桂連主張:顏錦祥受領之234萬係預付性質,經以前述金
額抵銷後,尚有餘額28萬4,061元,併同顏錦祥何桂連
款之30萬元,爰先位依消費借貸關係求為返還;倘就抵銷餘
額部分認非消費借貸,則備位併依民法第179條為請求。聲
明:顏錦祥應給付58萬4,061元,及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顏錦祥則以:何桂連未經顏錦祥同意即找陳國銘支援施工
何桂連縱有支付陳國銘款項之事實,亦與顏錦祥無涉,不能
顏錦祥可得報酬中扣除。顏錦祥未向何桂連借款30萬元,
何桂連對此既無舉證,其請求還款亦屬無據。 
參、原審判決命何桂連給付顏錦祥33萬4,738元,及自111年11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顏錦祥
本訴其餘請求,及駁回何桂連反訴之請求。兩造均有不服,
各自就所受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顏錦祥上訴聲明請求何
桂連應再給付166萬7,600元本息;何桂連上訴聲明請求就本
訴命其給付33萬4,738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駁回顏錦祥
此部分在原審之訴,就反訴部分,請求命顏錦祥應給付何桂
連46萬6,424元本息。兩造均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對造之上
訴(顏錦祥原審判決駁回其請求金額逾166萬7,600元本息
部分,未據上訴)。
肆、不爭執事項
 ㈠麗明公司承攬高雄榮民總醫院之大武分院新建工程,並由何
桂連承攬其中之模板工程
 ㈡訴外人黃國華何桂連承攬施作之北一區B2及水箱部分,嗣
經兩造同意改由顏錦祥施作。
 ㈢兩造就北一區、北三區地下1樓(含車道) 之模板工程,約定
工程款為360萬1,476元。
 ㈣顏錦祥就北三區地下2樓及水箱部分,業已完工。
 ㈤北一區及北三區之地下2樓、水箱尾款分別為27萬元及29萬8,
000元。
 ㈥何桂連就北一區、北三區(含車道)地下1樓板模工程已給付
顏錦祥234萬元。
 ㈦北一區、北三區B1板模工程部分,自109年11月間起,由陳國
銘加入施作部分工程,而顏錦祥於109年12月間,即未再進
施工
伍、本院判斷
一、顏錦祥就系爭模板工程所得請領報酬為何?
 ㈠北一區地下1樓、北三區地下1樓(含車道)之模板工程部分:
  關於顏錦祥退場時就上該工區地下1樓模板工程之施作程度
乙節,何桂連雖舉證人黃國寶到庭證稱:顏錦祥組立最多做
55%,之後就沒進來(本院卷第257頁)。然據證人陳國銘
述:黃國寶正命工程行負責人何桂連的配偶,也是我姑丈
弟弟黃國寶找我參與大武分院的模板工程,我是施工
地下1樓時加入,因為當時正命工程行北二區人員不足;我
知道顏錦祥有參與北一區及北三區的工程,我加入時,顏錦
祥還在施作;模板工程包括模板組立(含內模、外模)、樑
板組立、鋼筋施作完的收尾、拆模、拔釘、整理材料;顏錦
祥是施作至地下1樓打完板面水泥,但未拆模完成,後續要
拆模、拔釘、整理材料(原審卷二第108-110、113頁),審
陳國銘乃實際參與訟爭模板工程之人,其於顏錦祥退場後
仍有繼續施作,且所述顏錦祥退場時之施作程度,與證人即
麗明公司派駐工地副所長楊維彰所證:顏錦祥北一區及北三
地下1樓樓版組立工程完成後,就沒有再入場(原審卷二
第118頁)大致相符,反觀黃國寶未實際參與工地現場施作
,且為正命工程行實際負責人,訴訟勝敗對其有直接利害關
係,其證詞難期無偏頗,故應認陳國銘關於顏錦祥施作程度
之前該證述,較屬可採。又依證人即模板工程統包商工程
洪鼎詠所證:實務上大部分模板工程都會依階段分期給付工
程款,即下包商完成釘模會先給付6成工程款,完成澆置(
灌漿)再給2成工程款,拆模及整理模料完成,也會分別給1
工程款;澆置時,如果有發生爆模等情況,有可能會扣除
一定比例之保留款再給付(原審卷二第169、170頁),足認
顏錦祥主張兩造約定於交板及釘板(含澆置)完成後給付價
金百分之80,堪予採信。是以顏錦祥退場時已打完板面水泥
(即釘板澆置完成),既經陳國銘證述如前,何桂連復未主
張並證明顏錦祥施作模板有灌漿爆模等瑕疵,則顏錦祥主張
依其完工程度及兩造付款之約定,請求北一區、北三區地下
1樓工程款80%即288萬1,181元(3,601,476×0.8=2,881,18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屬有據;逾此範圍請求則無據

 ㈡此外,兩造對「北一區及北三區之地下2樓、水箱尾款保留
款)」分別為27萬元及29萬8,000元,暨顏錦祥追加施作
樓梯之報酬為12萬2,063元等節均不爭執(本院卷第316頁;
原審卷二第327、328頁),何桂連於本院亦陳述:工程嗣已
全部驗收完畢,對上該保留款已可請領無意見(本院卷第31
7頁),並扣除顏錦祥所同意之增援點工報酬109,200元(原
審卷一第43、171頁),及已領款項234萬元(不爭執事項
)後,顏錦祥尚得請求報酬合計為112萬2,044元(2,881,18
1+122,063+270,000+298,000-109,200-2,340,000=1,122,04
4)。
二、何桂連所為抵扣或抵銷之主張,有無理由?  
 ㈠何桂連主張:顏錦祥於109年11月間即出工不足,經顏錦祥
意而找來陳國銘支援後,何桂連自「109年11月10日起至110
年2月4日」期間,合計支付陳國銘166萬7,600元報酬,此部
分應由顏錦祥負擔;我們並非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求另由
第三人施作顏錦祥負責工區之費用云云(本院卷135頁),
惟為顏錦祥所否認。查兩造對顏錦祥係於「109年12月間」
退場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㈦),顏錦祥亦未請求其退場後,
原屬其承攬工區後續施作之報酬(即前述「拆模、拔釘、整
材料」之工程款),則何桂連顏錦祥退場後,縱交付上
該模板收尾工作予陳國銘接續承作,何桂連因此所支付之款
項,亦與顏錦祥無涉,不因顏錦祥有無同意而有別,何桂連
就此部分亦援為扣款之事由,顯屬無據。再觀何桂連所舉陳
國銘「支援派工紀錄」(原審卷一第139-147頁),其上僅
陳國銘自行記載之出工「日期及人數」,然因「北二區」
模板工程之原承攬人出工不足,經黃國寶找來陳國銘承接該
區工作,已據陳國銘證述如前,可知陳國銘當時有參與「北
二區」模板之施作,則上該派工紀錄自難逕認與顏錦祥承攬
施作之「北一區」及「北三區(含車道)」有關。何桂連
陳述顏錦祥於109年12月間退場前仍有出工,僅出工人數不
足,則陳國銘如係自109年11月起即支援顏錦祥以補其不足
陳國銘顏錦祥退場後而完全接手其工區時之出人數理當
增加,然卻無此情事;甚且,黃國寶既證稱:顏錦祥偶爾會
來工地,上該派工紀錄都會顏錦祥來看叫幾個工人陳國
銘也會向顏錦祥報告每天幾個人(本院卷第253頁),佐以
正命工程行支付顏錦祥工程款時,會特意以手寫方式記載交
付現金總額、明細及收款日期,或保留轉帳付款憑證(原審
卷一第149-159頁),則上該出工紀錄倘有經顏錦祥確認,
以作為日後扣除工程款之重要憑據,衡情亦當會請顏錦祥
其上簽名以免爭議,然黃國寶何桂連卻無此行舉,前該派
工紀錄自不能作為有利何桂連主張之依憑。是而何桂連主張
其因另覓陳國銘施作而支出之工款166萬7,600元,應自顏錦
祥應得報酬中扣除云云,洵屬無據。
 ㈡何桂連主張顏錦祥所屬工人於施作期間因違規而遭罰款,施
作之項目亦因存有瑕疵遭定作人扣款,何桂連得依民法第22
7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共39萬4,363元云云(本院卷第1
11頁),亦為顏錦祥所否認。查何桂連所舉109年9月28日、
同年12月4日及同年12月7日缺失處分通知單(原審卷一第38
1、397、396頁),均係麗明營造公司人員所填製,其上「
承攬商簽收」欄位皆為空白,參以該醫院新建工程規模甚大
而分由不同包商承攬,每日入場施作工班甚多,難僅以上該
處分通知單之記載,據而認定所指違規人員即係顏錦祥所屬
工人。又,何桂連提出之「廠商扣款記錄」僅載示正命工程
行有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遭罰款之日期及數額(原
審卷二第241頁);所舉「累計未扣款明細表」則僅顯示正
工程行有因「牆面凸肚打石、拆模」瑕疵預計將遭扣款之
情(原審卷二第245頁),然何桂連就所承攬之模板工程
非僅分包予顏錦祥施作,已如前述,自不能僅憑上開資料認
定是該罰款或瑕疵扣款係可歸責於顏錦祥。是以何桂連主張
其因顏錦祥工人違規或施作瑕疵,致其遭麗明或全宏公司罰
款或扣款,顏錦祥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與應付顏錦祥工程款相為抵銷云云,自屬無據。 
 
 ㈢何桂連主張顏錦祥於109年6月29日向何桂連借款30萬元乙節
,除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及匯款單為證(本院卷第103-107頁
)外,顏錦祥於本院亦陳述:30萬是何桂連借給我買工具的
錢(本院卷第306頁),是何桂連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
顏錦祥返還上該已屆清償期之借款,則屬有據。何桂連
借款債權與上該應付顏錦祥之報酬為抵銷後(本院卷第93
頁),何桂連尚應給付顏錦祥工程款82萬2,044元(1,122,0
44-300,000=822,044)。
陸、綜上所述,顏錦祥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何桂連
付82萬2,044元,及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據,不
應准許。何桂連依民法第227條、第179條規定及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提起反訴,請求顏錦祥給付46萬6,424元本息,不
應准許。原審判何桂連應給付顏錦祥33萬4,738元本息,
差額48萬7,306元本息部分(822,044-334,738=487,306)
,為顏錦祥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人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兩造 所為本、反訴之請求,並無不合。顏錦祥何桂連上訴意旨 猶執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兩造各該部分之上訴。又,本件攸關爭點之基礎事實 已明,兩造所為其他攻防方法及所提資料,核皆不影響判決 結果,不再遂一一論載,併此敘明,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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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明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