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李驊剛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被上訴人 李立安
李立恩
追加被告 石玉美
李立聖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判決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