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289號
KSHV,112,上,289,202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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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李驊剛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被上訴人 李立安

李立恩
追加被告 石玉美
李立聖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判決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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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