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律師
吳文淑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本件有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
之可能(按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時均表達有和解之意願,且兩造
主張之和解方案已甚為接近),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114年6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於庭外再洽商和解方案,如尚未能達成和解方案,亦得考
慮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之1、第337條之2規定由法官依職權提出
和解方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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