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號
KSHM,114,附民,8,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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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妘
被 告 謝宗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1
9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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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