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承儒
選任辯護人 蔡駿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期日,屆時被告應自
行到庭,無故不到,得予拘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