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114年度,3號
KSHM,114,重上更二,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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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玉秀


任辯護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106年度訴字第625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123號、第6
634號、第8427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玉秀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部分撤銷。
許玉秀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
公權伍年。
  事 實
一、許玉秀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擔任屏東縣長治鄉鄉長,負責
綜理長治鄉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為依法令
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傅中(本院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經最
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為長治鄉公所之清潔隊員,並經許玉
秀指派於行政室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業務;劉富榮(於114年2
月18日歿,本院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經
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為許玉秀之配偶,亦為位於屏東縣
○○鄉○○村○○巷00號之三山國王宮(下稱長治國王宮)之副主
委員劉信宏(本院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
年,附負擔之緩刑5年,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則為許
玉秀及劉富榮之子。
二、緣「王爺奶奶回娘家」為屏東地區流傳百年之民俗活動,活
動內容為於每年農曆大年初二,由信徒將傳說中嫁入屏東縣
九如鄉九塊厝三山國王廟(下稱九如國王廟)之「王爺奶奶
」,迎回位於屏東縣麟洛鄉之「娘家」。為此,屏東縣政府
文化處及九如國王廟於105年農曆年間共同舉辦「九如王爺
奶轉後頭」活動,麟洛鄉公所則舉辦「王爺奶奶回娘家巡男
丁懸鳳燈文化祭」活動(下稱九如鄉、麟洛鄉「王爺奶奶回
娘家」相關活動)。因「王爺奶奶」神轎自九如國王廟前往
麟洛鄉途中將過境長治鄉,長治國王宮遂計畫搭配上開九如
鄉、麟洛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以「媒人宮」之
身分,同於105年2月9日(即農曆大年初二)於長治鄉境內
舉辦民俗繞境活動。詎劉富榮為取得較高金額之政府補助並
從中牟取不當利益,竟與許玉秀及傅中共同意圖為長治國王
宮不法之所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
犯意聯絡,由許玉秀於105年1月間,藉其得綜理長治鄉之行
政業務並指揮長治鄉公所所屬課室職員之職務上機會,指示
不知情之時任長治鄉公所民政課長李鎮衛(本院更一審判決
無罪,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
娘家」相關民俗繞境活動,使劉富榮得藉長治鄉公所名義
,為長治國王宮所欲舉辦之上開民俗繞境活動向屏東縣政府
申請補助。另由傅中以「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及「長治鄉
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下合稱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
家」相關活動)之名稱,分別製作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並擬
具經費概算表,交予李鎮衛指定承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
家」相關活動之不知情民政課課員劉照璋據以製作申請補助
之公文,其中「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部分於105年1月4日
由李鎮衛發文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長治鄉民俗技藝熱
鬧迎新年活動」部分則於同年月21日,由李鎮衛將申請經費
補助之長治鄉公所公文連同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一併交予劉
富榮持往向屏東縣議員爭取活動補助款。嗣經屏東縣政府於
105年1月30日同意補助「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及於105年2月16日同意補助「長治鄉民俗技藝
熱鬧迎新年活動」35萬8,000元,共計55萬8,000元,均係為
辦理105年2月9日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用

三、長治國王宮於105年2月9日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
相關活動後,許玉秀、劉富榮傅中劉信宏均明知該活動
之實際支出項目與活動經費補助項目未盡符合,為將屏東縣
政府就「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補助款項全額核銷,
劉信宏竟與劉富榮、許玉秀、傅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之犯意聯絡,由劉富榮傅中劉信宏三人以如附表一編號
1、2、3、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各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蘇
甚蓉、何長恩、許婉蓁、蔣忠宏、曾鳳嬌、林佑成(其等涉
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
刑確定)、楊女佩及張嘉郎(均未據起訴)等廠商取得如附
表一編號1、2、3、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其中部分由廠商依其等之指示開立,部分為劉富榮
劉信宏向廠商取得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再由劉富榮
行填載不實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以浮報活動經費支出
,並由傅中收集後將該等不實單據轉交不知情之民政課課長
李鎮衛,由李鎮衛再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劉照璋將上開單據
黏貼於長治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後製作請款簽呈,繼而蓋
印完成後,檢具貼有上開不實單據之屏東縣長治鄉公所支出
憑證黏存單公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辦理核銷請款,致使屏東
縣政府之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憑證資料所載商
品項目、數量及金額均屬真實,遂據以將上開長治鄉「王爺
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全數核撥予長治鄉公所。嗣經
李鎮衛於105年4月20日以其個人名義將上開補助款全數兌領
後交予傅中後,傅中劉富榮即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1、2、
3、附表二各編號「實際情形」欄所示之方式,由傅中自行
、或由廠商在領收清冊上虛偽蓋印,配合完成領款程序後,
再由傅中將部分領得款項交予長治國王宮主任委員,即不知
情之人邱善龍,繼而存入長治國王宮設在長治鄉農會之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或先
匯入廠商之帳戶,再由廠商逕行匯入上開長治國王宮農會
戶,或提領現金交回劉富榮,由劉富榮將所得之部分款項交
付邱善龍存入上開同一帳戶,共計長治鄉國王宮因而取得41
7,000元(連同劉富榮原應找還之款項3,000元,一併交付42
萬元,詳附表三算式)款項,扣除其因上開活動實際支出並
符合補助項目之款項165,450元,尚獲有251,550元之不法所
得。劉富榮就其他部分之補助款141,000元,扣除該活動支
出並符合補助項目之款項116,700元,則獲有24,300元之不
法所得。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
  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未爭執,依司法院頒「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二、同案被告黃貴得、黃宥豐、李水木、黃競德李坤達、林郁
鈞、何長恩、蘇甚蓉、蔣忠宏、許婉蓁、曾鳳嬌、林佑成
人部分,均未據上訴而確定;同案被告劉富榮(已歿)、傅
中、劉信宏、李鎮衛、劉雪玉、戴文忠等人,暨第三人長治
國王宮沒收參與等部分,先後分別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駁
回上訴而判決確定。上訴人即被告許玉秀其餘被訴無罪(即
違背職務受賄及不違背職務受賄)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駁
回而告確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對於上開事實欄所示時、地指示同案被告李鎮衛
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客觀事實均不爭
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本案之主觀犯意,辯稱對於同案被
傅中等人之犯行,並不知情且未參與等語,其辯護人則以
:㈠被告並未指示傅中協助民政課辦理,證人李鎮衛所述有
模糊空間。㈡被告從未在劉富榮傅中討論此活動時在場;
劉富榮也證稱從未在自家與傅中討論過,證人傅中證述不一
,係要翻供挾怨報復拖被告下水,且與證人劉富榮所述不符
;㈢被告從未指示違法辦理,且活動如此盛大,連李鎮衛都
不知有違法,被告更無法知道。此依證人傅中證稱:被告當
初請其協助幫助李鎮衛辦理活動時,沒有要求或指示其違法
辦理,僅為單純人力支援,後半期才知道劉富榮沒有實際購
買布條或文宣品等語,及證人李鎮衛證述被告從未指示違法
辦理活動,且有督促注意程序之合法性等語,足以證明。㈣
證人傅中之證述不實,且譯文中未提及相關案情內容,無法
證明被告有共犯情事;且證人傅中於譯文已自承並無承擔「
活動」罪責,且談到犯罪所得部分,亦未包含「活動」部分
,卻刻意誣指,其心可議等語為被告辯護。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不爭執事實之認定:
  被告於事實欄所載之期間,擔任屏東縣長治鄉鄉長,負責綜
理長治鄉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為依法令服
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同案被告傅中為長治鄉公所之清潔隊員,經被告指派協助辦
理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業務,於其執行業務
範圍內亦具有公務員身分;同案被告劉富榮為被告之配偶
且為長治國王宮之副主任委員;同案被告劉信宏則為被告及
劉富榮之子。又同案被告劉富榮傅中劉信宏等人(下稱
同案被告劉富榮等人)確有如事實欄所示時、地及方法,因
辦理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共同以事實欄所
載之方式,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獲有如事實欄所示之
所得等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鎮
衛、劉富榮傅中劉信宏之供述,及證人劉照璋、蘇甚蓉
、何長恩、許婉蓁、蔣忠宏、曾鳳嬌、林佑成、李文惠、賈
克勤、邱善龍、何鳳娥、邱佳娟、邱清明蔡志和李新煌
林信義黃文章、鐘英睿、楊家鈞、邱瀚民梁峻瑋、楊
南逸、黃欣婕、許名瑋、楊女佩、羅水盛、孫瓊雯等人之歷
次證述可考,且有各該通訊監察譯文、「王爺奶奶回娘家
活動之宣傳海報及布條、記帳本內容、邱善龍手寫札記、吳
進錦營養早餐店收據、勤富帽業出貨單、劉信宏與蔣忠宏臉
書訊息對話內容、劉富榮之手機LINE通訊內容節錄圖片、長
鄉公所支出傳票、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屏東縣長治鄉農會存摺性存款收入傳票翻拍照片與存摺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收據、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10
6年8月21日審屏縣二字第1060002998號函暨其附件、長治國
王宮103年2月份收入明細影本、105年2月5日至2月15日派車
紀錄及105年元月至2月19日調車紀錄、屏東縣政府106年9月
1日屏府民禮字第10629185100號函暨『九如鄉三山國王廟
麟洛鄉公所之申請活動經費補助等資料影本』、長治鄉公所
長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經費辦理「長治鄉陣頭繞境活動」概算
表、屏東縣政府105年1月30日屏府民行字第10503009500號
函、屏東縣○○鄉○○○○000○0○0○○○鄉○○○00000000000號函、長
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暨附表一、二所示各該廠
商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廠商費用領收清冊、長治鄉公所長鄉
民字第10560141500號、第10560094700號、第10560094600
號、第10560094500號、第10560087200號、第10560144000
號、第10560186300號函(稿)、屏東縣○○鄉○○○○000○0○0○○
○鄉○○○0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政府105年2月16日屏府民
行字第10503858700號函、長治鄉公所105年3月18日收款正
式收據(編號:003630)與各項補助收入納入預算證明書及
請款簽呈、手寫收支明細、長治鄉新潭村國王宮105年2月及
4月收支明細表、各該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品保管單、長
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照片、海報及布條樣式照
片等存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屬實,先予認定。被告以
上開情詞置辯,均不可採,分述如下。
 ㈡同案被告傅中係由被告指示協助民政課辦理本案相關活動:
 ⒈證人李鎮衛於調詢、原審準備程序時一致陳稱:當時是鄉長
許玉秀指示我要辦「王爺奶奶回娘家」活動,因為活動剛好
在農曆大年初二,爭取補助的時間非常緊迫,承辦人劉照
不願意承辦,並說有違法,故民政課無人要承接,我跟鄉長
報告此事,鄉長指示由傅中來協助等語(見偵卷㈠第35至36
頁,偵卷㈡第225頁,原審卷㈠第356頁);及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一般在過年期間的活動,11、12月就要準備寫計畫,正
確的流程是一定要等錢下來,我們再去跟廟方協調,代表
同意墊付後,錢才可以動用;本件時間這麼緊急還是要辦,
是因為鄉長的指示,他們都已經先溝通好了;傅中是由鄉長
指派協助辦理這個活動,由傅中擔任與廟方的聯絡窗口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459、461至462、466至467頁,原審卷㈡第196
至197頁)。另證人劉照璋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本案活動一
開始是課長李鎮衛交辦,在縣政府同意補助「長治鄉陣頭繞
境活動」及代表准予先行墊付後,課長有拿收據、憑證給
我,我有幫他黏貼,但因我在公文裡詢問要如何辦理,他們
都沒有明確回答,所以我就不想蓋章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12
至514頁),並有經證人劉照璋簽註:本活動及後續相關事
如何辦理,請課長明示等語之前引長治鄉代會函文、由被
告李鎮衛於「承辦」欄蓋章之長治鄉公所請款簽呈及支出憑
證黏存單影本等各2份附卷足資佐證(見偵卷㈢第124、126至
130、139、144至152頁),且經同案被告即證人傅中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因承辦人劉照璋不願意承辦,李鎮衛自己承辦
,後來這件事情有在被告及劉富榮家中與我討論過,是被告
指派我過去幫忙李鎮衛的,但我完全沒有辦過任何活動的經
驗,都是由劉富榮等人告訴我該怎麼做等語綦詳(見本院更
二卷㈡第113、117、120頁)。
 ⒉綜據上開事證,且依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
補助流程,係於舉辦活動前約1個月之105年1月4日、21日始
發文申請補助,經屏東縣政府於同年1月30日同意補助「長
治鄉陣頭遶境活動」經費,而「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
活動」部分則於活動結束後之105年2月16日始獲屏東縣政府
同意補助之客觀事實,且證人李鎮衛僅為民政課長,若非被
告指派,李鎮衛亦無權限要求傅中跨越科室協助辦理,均足
見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係由鄉長交辦,且承
辦時程急迫、與公文流程不符而有違法疑慮,原承辦人劉照
璋因而不願承辦,遂由被告指派傅中協辦等節,應堪認定屬
實。
 ⒊至被告及辯護人固以證人李鎮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你
承辦活動的過程當中,鄉長許玉秀有指派傅中來協助你嗎?
)是我跟鄉長許玉秀請示由傅中來協助我等語(見原審卷㈠
第459頁),主張是否由被告指派傅中協助辦理乙節有模糊
空間,請求再次傳喚證人李鎮衛等語。然而,證人李鎮衛就
「被告指派傅中協助辦理本案活動」之事實,迭經陳述甚明
,被告及辯護人所執上開陳述復與先前陳述並無不一致,僅
係較為簡略,被告及辯護人無視證人李鎮衛其餘明確之陳述
,而為上開主張,自無理由,亦無重複傳喚證人李鎮衛之必
要,併予敘明。
 ㈢被告與同案被告劉富榮等人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傅中於本院更一審、更二審中所為陳述,真
實可信:
  ⑴同案被告傅中於本院更一審時供稱:本件「王爺奶奶回娘
家」相關活動原係長治鄉公所民政課承辦,非其業務,其
亦未曾辦理過任何活動,但因民政課之劉照璋不願辦理,
才由其承辦;在該活動結束前,劉富榮表示要挪用部分印
刷經費改做布條,但因實際並未買布條,以致無法核銷,
劉富榮遂指示我以本件不實之統一發票、收據等辦理核銷
,相關討論有時會在劉富榮住處進行,許玉秀通常也都在
等語(見本院更一卷㈠第512至514頁);於本院更二審時
則證稱:劉照璋應承辦而不承辦本案業務,後來由李鎮衛
自己承辦,但李鎮衛與我都不懂如何承辦,這件事有在被
告跟劉富榮的家中討論過,後來被告及劉富榮指示我協助
李鎮衛辦理;活動接近尾聲處理核銷事宜時,發現有部分
單據不實,我在被告及劉富榮家裡反應此等問題,但劉富
榮仍指示我繼續辦理,被告雖然在場,並無任何反對之表
示;依照以往的默契,被告對於全部事情都知情;我從來
沒有在民政課任職過,也沒有辦活動的經驗,而劉富榮
未任職長治鄉公所,我的長官再往上只剩被告,李鎮衛不
是我的長官;當初我是透過劉富榮的關係才進入鄉公所
職,劉富榮與我父親有交情等語(見本院更二卷㈡第120至
122、124至125、131至136頁),而就被告指派證人傅中
協助李鎮衛辦理本案活動之緣由,係有恃於劉富榮與證人
傅中之父親熟識,且傅中劉富榮之介紹得以進入鄉公所
任職,其等間具有相當之情誼,為便利劉富榮實施本案之
不實核銷程序,刻意指派毫無經驗且與民政課無隸屬關係
傅中協助相關行政程序,及擔任鄉公所與長治國王宮之
聯繫窗口,並可跳過民政課長,直接上達被告或與劉富榮
為相關配合,被告復於傅中向其當面反應單據核銷不實、
劉富榮仍指示違法處理之際,不為任何反對之意思,亦無
相關指示,而就本案相關單據核銷不實皆知情等節,均證
述甚明。
  ⑵證人傅中上開陳述,固與先前所述不一,然而,證人傅中
前因辦理長治鄉公所公共工程招標業務,涉嫌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犯行,經原審法院訊問後,依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聲請,於105年9月1日裁定羈押;該署檢察官偵
查後,認傅中與被告、劉富榮等人共同為上開犯行,於10
5年12月28日以該署105年度偵字第6714、8509、9531號起
訴書提起公訴(下稱工程收賄案);該案於105年12月30
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13號),傅中
並於該日依原審受命法官之諭知繳納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嗣同署檢察官以被告及同案被告劉富榮等人共同涉犯本案
犯行,於106年8月4日就被告及同案被告劉富榮等人聲請
羈押獲准,復經檢察官於106年10月3日以106年度偵字第6
634、8123、8427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同日均經原審
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法官准被告、劉富榮
傅中等人具保後停止羈押(傅中已屬第二次交保)。而
被告及劉富榮上開工程收賄案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為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等
情,有各該羈押聲請書、原審訊問筆錄、押票、起訴書暨
追加起訴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判決等在卷
可徵。
  ⑶證人傅中於本院更一審時供稱:一開始被收押,被告就去
找我家人,之後劉富榮又託人來找,這次我有錄音,劉富
榮說他怕影響到許玉秀,叫我不可以去講到他們夫妻等語
(見本院更一卷㈠第512至514頁);於本院更二審時則證
稱:被告有去找我父親傅春生告知我是約僱人員,希望
事情到此為止,不會很嚴重;後來與劉富榮協議以250萬
元代價,由我承擔全部罪責,但一開始只有講到工程部分
,之後追加起訴「王爺奶奶回娘家」活動,我有向劉富榮
表示這樣壓力太大,劉富榮講當初250萬元就是包含追加
起訴的部分;我因為官司已經走到一半了,也不知道怎麼
講,最後就是擔下全部工程、活動的罪責;他們陸續找我
、我父親、太太,我的孩子還很小,我覺得壓力很大;被
告有向我父親下跪,是因工程收賄案部分,後來他們夫妻
都無罪只有我被判有罪;那時(追加起訴時)就很想講,
但壓力真的很大,若再講就是撕破臉,而且如果我沒有這
個錄音檔,我所說的肯定沒有人會相信,我在最高法院駁
回工程收賄案之上訴確定,等待入監執行前錄下我與劉富
榮的對話等語(見本院更二卷㈡第106至107、111至112、1
18至119、123至124、129至131頁),核與附表五之錄音
譯文內容所示傅中劉富榮之對話脈絡相互一致,得以互
為憑佐;另證人即傅中配偶鍾宛妤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傅中剛進去執行沒有多久(即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後、
本院更一審審理中),劉富榮有來找過我,他請我向傅中
傳話,傳話內容是收據及一切的事情都是劉富榮傅中
的,重點就是「不要講到許玉秀」,他還說傳話時不可以
用講的,要寫在手上等語(見本院更二卷㈡第139至140頁
),此情並核與同案被告劉富榮於更一審準備程序時,坦
承自己之犯行,惟另稱:但涉犯的公務員像我配偶是完全
不知情等語(見本院更一卷㈠第473頁),而雖改口認罪,
但又刻意迴護被告等節,亦稱一致。足認本案經最高法院
第一次發回更審後,同案被告傅中已決心坦承一切,並為
附表五所示之錄音而積極蒐證;至同案被告劉富榮雖亦改
口坦承,惟為刻意隱匿被告參與之情,另透過證人鍾宛妤
欲與在監執行之傅中企圖串證,均堪以認定。是證人傅中
先前所為陳述,因與劉富榮曾協議以250萬元代價承擔罪
責,未供出相關實情,其真實性自屬可疑,礙難採信;而
至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後,始決意供出實情,且有附
表五所示之譯文可資憑佐,堪認其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
,當較為真實可信。是被告空口辯稱證人傅中係要翻供挾
怨報復拖被告下水等語,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自無可採

 ⒉被告明知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有違法情事:
  ⑴被告與劉富榮住處之一樓客廳與廚房中間,擺放其2人各自
獨立使用之辦公桌,坐下來面對大門的右邊辦公桌是被告
專用,左邊的辦公桌是劉富榮專用,本案並在劉富榮桌上
扣得長治鄉陣頭繞境活動之請款簽呈;且本案相關人員被
約談後,被告有請李鎮衛帶著公文資料前往被告住處,與
劉富榮一起檢討公文流程等情,亦有被告之調詢筆錄可考
(見偵卷㈠第2、4頁正、反面);顯見被告與劉富榮二人
之工作、生活關係緊密,且會在住處共同討論工作事宜,
劉富榮從無刻意迴避被告之情,堪認證人傅中上開關於被
告有於劉富榮傅中討論本案事宜時在場之證述,應與事
實相符。
  ⑵又同案被告劉富榮於調詢時陳稱:以長治國王宮民間社團
法人之名義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最多只能申請2萬元
,所以才要以長治鄉公所名義申請等語(見偵卷㈡第25
頁背面),被告於調詢中亦供稱:劉富榮所向多位縣議員
申請補助經費,議員答應之後,劉富榮會告訴我,我在鄉
公所看到相關簽文,也會知道有補助經費下來等語(見偵
卷㈡第16頁正、背面);此外,本案「王爺奶奶回娘家
相關活動經費核銷過程中,證人劉照璋曾於長治鄉代會准
予先行墊付經費之回函上簽註「本活動及後續相關事宜如
何辦理,請課長明示」等語,被告有於上開函文上核章乙
情,有前引長治鄉代會函文可參,佐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
自陳:課長(即被告李鎮衛)說他要接辦時有報告理由,
說是劉照璋拒絕辦理這項業務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30頁)
,則被告身為長治鄉鄉長,自有維護長治鄉公所行政行為
合法性之義務,其明知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
動係其配偶劉富榮積極主導,欲以長治鄉公所名義為長治
國王宮申請高額活動經費,除指示李鎮衛積極辦理外,並
知悉劉照璋已質疑本案活動之合法性而拒絕辦理之情形下
,被告不但毫不避諱,亦無任何防範不法之具體作為,另
指派與其有私交之傅中擔任李鎮衛(鄉公所)與劉富榮
長治國王宮)之窗口,並逕於課長李鎮衛提出之請款簽呈
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並送交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要
難認其就長治國王宮所檢附之單據內容恐有不實一事全然
不知。
  ⑶又本案因辦理程序過於急迫、有違法疑慮而無人願意承辦
,其後確係活動結束後相關預算才全部獲准,且相關單據
核銷不實,各該廠商均與同案被告劉富榮具有一定親誼關
係或彼此熟識,本案相關採購均由劉富榮發動、主導,最
終款項亦由劉富榮分配等事實,均經本院認定如上,復依
證人傅中前揭於更一審、更二審中所為陳述,堪認被告事
先已知悉本案與其配偶息息相關,核銷流程亦有不法疑慮
,仍不避諱或為任何防弊之作為,反指派與其有私交且無
相關經驗之傅中居中協助,更於傅中向其當面反應單據核
銷不實、劉富榮仍指示違法處理之際,不為任何反對之意
思,堪認其主觀上對於劉富榮本案之相關違法情事早已知
悉,並有意容許,以致其見聞相關不法情事之際,毫無作
為,應可認定。
 ⒊被告與同案被告劉富榮等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⑴依附表五所示譯文(見本院更一卷㈡第279至289之2頁),
係於112年2月21日晚上所錄,地點在劉富榮住處,內容為
同案被告傅中劉富榮之對話,均經同案被告劉富榮、被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更一卷㈢第179至181頁,本院更二卷㈠
第37至38頁),依譯文之內容,顯示傅中提及其因劉富榮
先前給付250萬元,而獨自擔下工程收賄案之刑責,劉富
榮則先表示其目前身上沒錢,但不會欠傅中款項,繼稱:
「…我從頭到尾是叫李新煌去講,李新煌去講了你爸爸很
生氣,叫許玉秀去跪你爸爸,跪了二次,我跟你講,聽完
李新煌說250(萬元),什麼事情就到此,這個案件。…
…我現在沒有辦法給你,那我一定會給你,一、二年我有
拼到錢我就會給你。」傅中回稱:「因為我老婆意思是…
你們當初不是就說叫你傅中工程的部分擔下來,不要講到
『他們夫妻』就好了。那現在怎麼王爺奶奶的(即『王爺
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下同)」,劉富榮旋打斷稱:「我
也沒想到王爺奶奶會演變成這個樣子,那你既然講了,你
就說出你的意思出來,這個也不要等到結案,對不對」、
「那你就看你的意思要怎樣,…我補償你呀,事實上這些
事情都有講過了啦」(見10:19至12:23),傅中就該25
0萬元部分則稱:「只是這一段我那時候就想說,這只有
要擔工程的部分,…那時候王爺奶奶的也還沒有起訴呀,
我就想說幫你們擔應該只有擔工程的部分這樣子」,劉富
榮便稱:「沒有關係呀,現在你要怎麼那個你可以提出來
呀,對不對」(見13:54至14:28),劉富榮另稱:「…
我從收到發回更審的判決書,…我就是要請一個律師,跟
你們跟我老婆分割,分割了你們就沒有事了」(見22:37
),其後2人討論傅中經法院諭知沒收不法所得部分如何
處理時,傅中再度強調:「你講的這些我是都聽的懂,反
正我老婆就是一直問,現在幫你們擔了工程又還有多這個
活動,她就一直問,我都不知道怎麼回答」,劉富榮則稱
:「這個坦白跟你講這也是沒有想到的事情呀…,沒有想
到檢察官會去找印刷的,變成這種結果」(見23:14至23
:33),委婉表達當初協議之250萬元,係包含全部罪責
劉富榮另稱:「你剛交保出來的時候,你爸爸就很生氣
,我就叫李新煌去跟你爸爸溝通,李新煌看到你爸爸這麼
生氣,就說這個沒有辦法,除非許玉秀去跪你爸爸」(見
25:45),嗣因劉富榮始終不願給傅中具體承諾,傅中
:「反正那時候講的版本,就是這250,我全部都承擔,
只是後來大家都沒有想到工程後又還有多一個王爺奶奶活
動這樣子」,劉富榮稱:「對,所以我現在跟你講,你要
怎麼讓我處理,想也想不到會有這一條啦,對不對,即然
發生了可能會減刑的比較多啦,最好你就是這一條看會不
會緩刑啦」、「我跟你講啦,我有錢我會拿20萬給你爸爸
,叫你爸爸去匯啦,你幫我那個啦」(見26:21至28:39
)等節,均如附表五所示。
  ⑵得見上開對話內容,主要在討論傅中以250萬元承擔罪責之
事,被告並曾向傅中之父親跪過兩次;且因傅中劉富榮
提及,先前承諾要承擔工程收賄案之罪責時,「活動」尚
未起訴,故就「活動」部分請劉富榮表態,劉富榮雖表示
將給予一定補償,惟又委婉表示當初協議已包含全部罪責
,最後傅中只能接受現況等情,均堪認定。而觀上開傅中
劉富榮之對話過程及語意脈絡,多次提及傅中原先僅承
諾承擔工程收賄案之罪責,沒想到又延伸至本案王爺奶奶
活動部分,且傅中多次提及「幫你們」(指劉富榮、被告
)、不要講到「他們夫妻」(即被告、劉富榮)、劉富榮
亦稱「跟我老婆分割」(即被告),甚至為了讓傅中承擔
罪責之事,被告前去向傅中之父親下跪,益見被告就長治
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涉及違法情事,非但知情
,且與同案被告劉富榮等人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始需以
250萬元代價,請同案被告傅中不要指證被告及劉富榮
堪可認定。至被告辯護人擷取其中傅中自承沒有承擔活動
罪責(見附表五14:54至14:55),主張傅中並無為其承
擔本案罪責等語。而無視附表五所示之全篇雙方討論脈絡
,係源於證人傅中承諾擔下工程收賄部分罪責時,本案尚
未追加起訴,衍生是否包含承擔本案罪責之爭議,方有上
開對話譯文所示之討論過程;又被告雖否認上開向傅中
親下跪之原因與承擔罪責有關,空口辯稱係因劉富榮損害
傅中的名譽等語(見本院更二卷㈡第232至233頁),與常
情事理有違,堪認辯護人及被告此等所辯,均無可採。
  ⑶是同案被告劉富榮藉長治鄉公所名義為長治國王宮申請
活動經費,由被告利用其擔任長治鄉鄉長因而得指揮長治
鄉公所內各科室辦理業務、申請經費之職務上機會,於經
費尚未經核准之際,指示不知情之李鎮衛舉辦長治鄉「王
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並指示傅中撰寫活動計畫書及
擬具概算表據以行文申請補助,並由被告據以核章,始致
同案被告劉富榮得以順利詐得補助款,此即為具有長治鄉
鄉長身分之被告於本案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
之行為分擔,要不能僅因被告指示辦理之長治鄉「王爺
奶回娘家」相關活動最終確有獲得補助,或得以長治鄉自
有財源支付,而於申請流程本身並未涉及違法,即認其所
為並非出自與被告劉富榮等人之犯意聯絡。
 ㈣被告雖另辯稱:從未指示違法辦理,且活動如此盛大,連李
鎮衛都不知有違法,被告更無法知道;此依證人傅中證稱:
被告當初請其協助幫助李鎮衛辦理活動時,沒有要求或指示
其違法辦理,僅為單純人力支援,後半期才知道劉富榮沒有
實際購買布條或文宣品等語,及證人李鎮衛證述被告從未指
示違法辦理活動,且有督促注意程序之合法性等語,足以證
明。然而,本案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僅係
鄉公所名義辦理,實際上由長治國王宮主辦,同案被告傅
中擔任鄉公所與長治國王宮之窗口,並協助相關核銷事宜,
而此採購不實之違法情事,僅有實際接觸採購之人得以知悉
,同案被告劉富榮及被告既已指派證人傅中居中配合及聯繫
,並可直達鄉長、不受李鎮衛指揮監督,李鎮衛因而始終不
知違法情事,實屬可能,自無從以李鎮衛知情與否遽認被告
並不知情;再者,單據核銷不實涉及刑事責任,行為人掩飾
都來不及,焉有大肆宣揚之可能,是被告縱然從未指示違法
辦理,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則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
所辯要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㈤被告與共同被告傅中等人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數額
之認定:
 ⒈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經費需於計畫結束
後檢具實支納入預算證明、收據及經費結報表送交屏東縣
府以憑撥款,有前開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105年1月30日屏
府民行字第10503009500號函及105年2月16日屏府民行字第1
0503858700號函各1份可參,足認本件長治鄉「王爺奶奶回
娘家」相關活動費用之核銷申領,須確實用於舉辦上開活動
並因此實際支出款項,始得檢具與支付款項之對象、項目、
金額相符之發票、收據等單據,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撥相關
費用。是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經費之核
銷,應於准予核銷之項目、金額限制下,始得為之;縱令支
出款項之用途本屬申請所列之項目,苟其金額已逾原計畫書
所核定、或超過請款時選擇核銷之數額,其超過部分亦不得
再藉其他名目於補助款中核銷,自不待言。而長治鄉「王爺
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共計55萬8,000元經全數核銷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經查:
  ⑴關於附表一編號3單據所示項目部分
  ①本件依長治鄉公所所提出「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之申請
經費補助計畫書,其經費概算表曾將「宣導品」及「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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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