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66號
KSHM,114,聲再,6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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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鞠琮麟




郭侑旻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本院112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判決(第一審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2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鞠琮麟郭侑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鞠琮麟郭侑旻(下稱聲請人)不服
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
,惟聲請人並未附具該原判決繕本,復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
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前述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未
於期間內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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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