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咏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咏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咏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宜欣